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2003-2010-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0-07-0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0〕3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
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
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用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作适当调整和完善,调整完善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1、被征、用地安置的农业人员参加镇保,征、用地时属劳动力年龄段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镇保25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费;也可选择区政府(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办法。征、用地时属养老年龄段的人员,仍按区政府(2008)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对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人员,在符合城保缴费条件的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如为其按现行城保标准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月缴纳城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为其通过社会保险转移衔接后,城保累计缴费满15年且按月缴费满5年止。其中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1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对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以自由职业者的方式自费参加城保,其月缴费资金除按本市规定市级补贴50%外,且未享受市级就业补贴的,可另再补贴150元。这部分人员也可由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负责落实一家符合此类人员缴纳城保条件的单位,通过就业形式由用人单位按月为其缴纳城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女性5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人员,通过自由职业者方式自费参加城保的,每月给予200元补贴。上述人员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为其通过社会保险转移衔接后,城保累计缴费满15年且按月缴费满5年时止。其中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1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在公益性“万人就业项目”符合城保缴费条件的从业人员实行“城保”按月缴费的基础上,公益性“千、百人就业项目”的从业人员,凡符合城保缴费条件的,一律实行从“镇保”改为“城保”按现行城保标准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经费渠道:上述第2、3条的就业或参保补贴所需经费均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4条“镇保”改为“城保”按月缴费所需经费,按原规定渠道和比例承担。
上述补贴资金结算,凭用人单位缴费凭证及区“社保中心”个人缴费清单,由相关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支付。各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各项补贴款必须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6、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征、用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层次、保障水平,是各级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我们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积极运用镇保制度和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的灵活性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切实为被征、用地安置人员能享受城保退休待遇创造条件。
(1)要将被征、用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信息(包括以前农保参保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健全参保信息数据库,进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并实施跟踪服务。
(2)在征、用地落实被安置农业人员特别是大年龄人员的社会保障时,要将本市现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各项相关政策,向被安置人员宣传讲解清楚,让当事人知晓弄懂,正确把握,自愿选择。
(3)对大年龄尤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参加镇保的人员,要因人而宜,提前告知,慎重引导其以各种方式参加城保,尽力为征、用地被安置人员能享受到城保退休待遇创造条件。
7、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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