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四部门制定的《嘉定区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2001-2010-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0-08-1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四部门制定的《嘉定区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0〕4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嘉定区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嘉定区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关于加强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以往相关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区“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以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公平为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面向群众,着眼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按比例分散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渠道,促进分散就业,稳定集中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扩大社区就业,推进援助就业,逐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所面临的问题,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区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就业安置率达到98%以上。
三、具体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
1、为了鼓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对录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在享受上海市《关于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沪残劳服〔2007〕14号文件(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为期6个月的培训费补贴600元/人/月)规定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2、对录用成人高等院校毕业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且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每录用一名残疾人大学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3、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超过上一年度实有比例部分并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超一人补贴2000元。(安排残疾人比例不足1.6%的单位除外) 
4、对新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并按规定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和解缴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5、对新安置残疾人一次性达5人及以上单位,确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的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标准为所需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及社会人士推荐残疾人就业
6、引导各类社会职介机构帮助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职介机构,可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7、社会各类职介机构成功推荐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对推荐单位,每成功推荐一名残疾人就业的,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社区就业援助员及其他社会人员推荐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成功推荐一名残疾人就业的,可给予1000的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业主,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为失业、无业残疾人业主5000元,协保残疾人业主2500元。对于申请开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残疾人业主,可给予一次性开办费5000元的补贴。 
10、残疾人自主创业得到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摊位或门面房自谋职业的,可视其月租费的多少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0元/月,补贴期限最多为6个月。 
(四)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1、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并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在享受政府补贴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参加考试或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在享受相关部门补贴后,给予全额补贴。
12、用人单位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由单位安排上岗培训,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400元。
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需要进行岗位再培训的,按照培训人数,可以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培训费补贴。 
13、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形式,签订《师徒帮带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传授(包括种植、养殖业),并取得成效的,在培训期间给予带教师傅带教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14、对失业、无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5、对区残联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残疾人定向就业培训项目,残疾人培训费补贴参照第11条规定执行。培训结束后残疾人1个月内实现定向就业(即与定向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就业人数比例超过培训班人数60%以上(不含60%),按照残疾人参加此项培训的培训费用的60%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定向就业培训项目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落实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
16、福利企业当年度注册平均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在25%以上(不含25%),且安置的残疾职工在10人以上(不含10人)部分,每超一人给予每年12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
17、对当年度流转税实际未达人均3.5万元退税限额的福利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18、对除福利企业以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其它社会单位,即残疾人职工比例超过1.6%的单位(参加城镇保险的职工除外),每超一人给予每年12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对福利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残疾人专用品、进行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做好联系落实关税减免等各项服务工作;政府采购人或委托的代理采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福利企业要积极实施小巨人计划、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推进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七)对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杰出贡献的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八)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并且就业率达到98%以上的街镇残疾人服务社(民办非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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