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嘉定区养犬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9002-2011-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1-06-21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嘉定区养犬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1〕4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公安嘉定分局制定的《2011年嘉定区养犬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011年嘉定区养犬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本区养犬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协作、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广泛宣传、深入摸底,动员市民积极参与,促使“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深入人心。人性化服务与违法养犬行为查处并举,逐步规范养犬行为,实现“防疫免疫”全覆盖,养犬登记率、犬只收容处置率、入户宣传率大幅提升,各类违规养犬行为和犬只伤人、扰民问题明显减少。进一步加强犬类养殖场、宠物商店、集贸市场、道口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养犬秩序。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建立嘉定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李贵荣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公安嘉定分局、农委、工商嘉定分局、城管执法局、法制办、综治办、财政局、卫生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为成员单位,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嘉定分局。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一)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养犬知识宣传、犬只免疫、登记、年检工作,组织对违章养犬区域的整治,做好犬只收容、认领、领养工作。接待市民举报投诉、咨询养犬的相关问题,协调处置因犬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做好上通下达,通报、反馈养犬管理信息。适时组织技能培训、检查指导,做好养犬管理考评等工作。指定有资质的宠物养殖场所设立收容点,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属地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以及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收容弃犬、无主流浪犬只。
(三)农业部门:加强对狂犬病预防及人畜共患病知识的宣传,要把宣传内容深入到社区、宠物商店、养殖场,切实减少犬发病几率及对人类的伤害。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内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统一采购、调配供应;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及电子芯片注射,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检疫管理办法》。负责对犬类养殖场、犬类销售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对养殖、经营行为进行告知与规范。严格犬类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受理,对所养殖的母犬进行逐只登记。指定有资质的宠物诊所设立免疫点,并做好监督管理。协助区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有资质的宠物养殖场所设立收容点,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犬只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前,必须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犬类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街面、道路、广场等区域的非法设摊、销售、演艺等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销售店、诊所、养殖场进行审核、发放工商登记证明。对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美容店、宠物用品销售店等超范围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
(六)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家养犬市民日常卫生消毒、自身预防、应急处理以及预防犬伤人和接种免疫知识的宣传,告知犬病传染对人类的极大危害性,堵患补漏,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做好被犬伤后患者的接种免疫,发生一犬伤多人事件要及时通报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根据本区实际,嘉定镇街道、真新街道、新成路街道为《条例》所称“城市化地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养犬宣传、排摸工作。
1、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组织人员开展入户宣传调查工作,采取各种宣传形式,集中宣传《条例》,逐户发放《养犬告知书》、《办证免疫通知书》,与养犬户签订《文明养犬协议书》、《犬主承诺责任书》、《整改通知书》等,营造文明、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规范市民养犬行为。
2、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组织村(居)委会对辖区的养犬户进行排摸,充分发挥楼组长、犬类专管员作用,做到犬类底数清、情况明,并分类登记在册。
(二)集中开展犬只免疫、登记、年检工作。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根据本辖区排摸的养犬情况,会同兽医部门制定出犬只集中免疫、登记、年检计划,安排好时间、地点,并以《养犬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养犬户,同时将计划报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集中免疫期间,我区继续采取免疫、登记、年检“一门式”服务,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犬管办、村(居)委会会同公安派出所、兽医部门联合执行。
1、城市化地区和单位养犬
新办证犬:
(1)犬主携带已填写好的《<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证信息申请表》、《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集中免疫、登记、年检点交由养犬专管员审核,符合饲养条件的,给予免疫、登记、年检。同时发放回执,犬主凭回执在30日后到指定点领取《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2)兽医和派出所民警负责收缴养犬免疫费、管理费。
(3)集中免疫点兽医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电子标识。
(4)兽医将回收的《<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证信息申请表》中的信息录入《上海市养犬信息系统》,生成《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5)公安派出所凭兽医部门办理的《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号码登陆到《上海市养犬信息系统》,同时审核犬主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养犬户,将其填写的《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的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养犬登记证》。
年检犬只需填写《<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证信息申请表》,不再注射电子标识。其他程序同新办证犬。
2、农村地区养犬:
(1)犬主携犬到指定免疫、登记点免疫,同时提供身份证明。
(2)兽医和派出所民警负责收缴养犬免疫费、管理费。
(3)集中免疫点兽医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4)发放《2011年度上海市犬类免疫证》(农村)、《养犬登记证》(农村)。
(三)犬只日常免疫、登记、年检。
集中免疫、登记、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兽医部门设立15家长期免疫点(其中授权委托具有资质的宠物诊所5家)供养犬户全年免疫。(免疫点名单见附件)
1、犬主携犬到指定免疫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电子标识(年检犬和农村犬不注射电子标识),办理《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2、犬主凭兽医部门出具的《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免疫费、管理费的征收。
根据沪价费(2011)006号文和沪价费(2011)008号文规定,犬只免疫费全市统一,进口疫苗每只60元,国产疫苗每只40元,由犬主自行选择。城市化地区电子标识植入费每只60元(新养犬只),管理费每犬每年300元。农村地区犬只暂不植入电子标识,管理费每犬每年100元。
(五)对无证养犬的教育和处罚。
《条例》规定,个人禁止饲养列入《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烈性犬,对于不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一律禁止免疫、登记。对无证养犬的家庭,属地派出所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犬只,逾期拒不处理的,出具《收容犬只决定书》予以收容处置,并及时报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对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犬类养殖场、宠物商店、集贸市场、道口的联合执法。
区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安、卫生、农委、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对犬类养殖场、宠物商店、集贸市场、道口等区域进行检查监督,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对犬类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犬类养殖犬只存栏情况登记簿》、《犬类养殖外购犬只情况登记簿》、《犬类经销点犬只销售情况登记簿》和《种犬登记表》,使之正常运转工作。对宠物美容、诊所、商店,要建立健全《犬类美容犬只登记簿》,不准容留非法犬只,不准代销或地下买卖犬只,不准对外营业性诊疗注射狂犬病疫苗,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集贸市场、入境道口非法买卖、非法入境犬只以及地下养殖、销售地要坚决取缔,收容处理、不留后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注意工作衔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逐步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要充分发动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遵章自律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因犬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相关职能部门要公开犬类咨询、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二)强化培训、提高技能。围绕养犬免疫、登记、年检工作操作程序和各类法律文书的使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办证软件操作以及养犬管理常见问题的处置等相关内容,区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养犬管理工作人员服务水平。
(三)周密组织,多措并举。集中免疫、登记、年检期间,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高温期间各免疫、登记点可能面临的办证高峰,在提前向养犬户发放《养犬告知书》,现场张贴免疫、登记流程说明菜单的基础上,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预防措施,避免因办证集中引发不安定因素,并组织警力做好各免疫、登记点的现场秩序维护。
(四)加强保障机制。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要求,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切实落实好经费、人员、捕犬装备的保障,真正履行职责,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五)落实考评奖励。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明确各级责任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考核导向、激励作用。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养犬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区综治年度考核内容。
嘉定区养犬管理咨询、举报、投诉电话:021-6998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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