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01004-2011-00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1-08-1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1〕4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区街镇(含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嘉府发〔2011〕28号)文件的要求,健全街镇政府采购制度,促进街镇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镇政府采购范围
街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等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街镇政府采购要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年度《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二、管理与组织实施
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镇财政部门负责街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街镇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街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2、根据《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组织街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3、审核本街镇集中采购资金、提出采购资金拨付申请、办理采购资金结算工作;4、督促检查本街镇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5、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等资料。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街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其中纳入上海市协议采购网上供货范围,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实行电子化采购。
区集中采购机构包括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嘉定区分中心和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
街镇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主。
三、街镇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街镇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其中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参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制定、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各街镇采购人依据公布的《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本单位年度、月度采购计划,报本街镇财政部门审查。
街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上报的年度、月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提出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建议。同时将审查的情况、采购模式建议汇总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抄送区集中采购机构。
(三)组织政府采购
1、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后采购计划,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办理委托采购事宜。街镇采购人应按照区集中采购机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除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以分散采购。但采购过程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3、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四)履行合同
1、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资料和合同应报街镇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人或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五)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结算
1、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发票、合同、验收证明和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材料,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后提出采购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供应商;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人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支付。
2、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的资金通过区镇财力结算上划。
(六)变更采购模式或采购方式处理
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变更采购模式或采购方式,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变更条件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财政局批准。上报材料要写明变更采购模式或采购方式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四、监督检查
建立以财政局、机管局、发改委、建交委、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规范街镇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区财政局将街镇政府采购工作统一纳入嘉定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街镇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各街镇可实时了解政府采购进展情况。
区政府将把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对街镇的考核工作。
五、区政府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嘉定区街镇政府采购统办业务规则(试行)》
 
 
附件:
嘉定区街镇政府采购统办业务规则(试行)
 
为加强本区街镇政府采购统办管理,规范街镇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统称区集中采购机构)以及街镇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则。
一、街镇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年度《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必须经区发改委立项,未立项的,街镇财政部门则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模式等基础信息。
(三)街镇财政部门对细化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基础信息进行审核。
(四)政府采购预算经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后,街镇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同时批复下达,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和街镇财政部门应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性,区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采购人在收到街镇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街镇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年度)》,街镇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区集中采购机构抄送当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月度计划
采购人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和实际采购需求,制定月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性能、需求时间、预算金额等有关内容,于每月10日前向街镇财政部门报送下月《政府采购计划表(月度)》,街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上报的月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建议。同时将审查的情况、采购模式建议汇总于每月20日前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于月底前向区集中采购机构抄送下月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执行
政府采购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街镇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区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区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1、属于《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申报单》报送街镇财政部门审查,镇财政部门审查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2、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财政局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月度)》和《嘉定区政府采购申报单》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人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集中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按电子化采购的要求确定供货商,进行网上供货。  
4、项目采购结束,应由采购人或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对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5、凡列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资金拨付时,应由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发票、合同、验收证明和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材料,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后提出采购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供应商。
6、每月区财政局根据直接拨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在街镇预算资金结算中扣划。
(二)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
除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以分散采购。但采购过程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三)变更采购模式和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模式和方式,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变更条件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的审核批准。由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政府采购统计范围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统计,街镇财政部门汇总。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统计快报》(为截止上月累计数),于下季度7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为上季度当季数),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报送至上海市财政局。
(五)询问或质疑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被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疑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区机管局负责对区采购中心的日常管理;依法督促区采购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区发改委负责对工程类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稽查。
区建交委负责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我区政府采购提出工作意见。
街镇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二)投诉处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投诉。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区建交委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三)培训、指导
区财政局、区建交委负责对采购人及街镇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其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
五、本业务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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