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270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7-13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规〔2018〕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政府资金(包括国家、市级补贴资金)建设的50万元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项目除外)。

第三条  政府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资金包括:

(一)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二)其他通过区政府部门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法人及代建

按照谁运营维护、谁承担法人职责的原则分别确定区镇项目法人主体,区级项目由行业部门及所属单位作为法人,其中具有收费机制的特殊行业,如上下水、垃圾处置等项目可由专业区管企业作为法人。重大项目实施代建。特殊情况由区政府另行议定。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统筹平衡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与政府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统筹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二)科学决策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部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联合会审、分类分级决策,特殊项目可组织论证、听证后再行决策。

(三)投资规范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投资控制总体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投资(财务)监理(以下简称投资监理)等制度。

(四)监督考核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由相关部门监督考核管理。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单位职责

(一)区发改委

1.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

3.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系统运行管理;

4.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概算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等评估工作,重大或特殊项目视情开展前期论证评估;

5.牵头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区建管委

1.负责初步设计、报建、报监、招投标、工程备案及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2.区重大办负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总体协调和推进。

(三)区财政局

1.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储备及计划项目统筹预算安排;

2.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委派投资监理;

3.对预算单位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四)区审计局

1.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2.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区规土局

负责项目的规划先行、土地保障。

(六)区房管局

1.负责编制大居、住宅配套项目储备预计划;

2.提出配套项目资金预安排方案;

3.牵头协调推进大居及住宅配套项目建设工作,督促代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代建职责,加快项目配套建设。

(七)区征收中心

1.负责动拆迁计划安排和推进实施;

2.审核前期资金拨付使用。

(八)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工作重点对本系统内项目编制项目储备方案,申报项目储备;

2.参与项目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九)项目法人(代建单位)

1.负责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管理规范,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包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控制和管理;

3.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实施项目移交接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每年年中组织下一年度的储备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围绕市政府重大项目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编制储备方案,提出季度工作目标、任务节点、年度资金需求,申报项目储备。重大项目申报前履行相应的决策机制。

(二)项目预审。区发改委组织区建管委、规土局、财政局、房管局、征收中心等部门及相关街镇,论证和预审项目建设必要性、实施可行性、投资合理性、节点科学性;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估论证。

(三)储备库。预审通过的项目由法人单位与各部门对接,规土局确认符合规划以及指标安排、征收中心确认动拆计划。

区发改委将部门认定要素齐全的项目拟纳入储备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储备库管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储备满3年,建设条件仍不成熟的项目应调整出储备库。项目纳入储备库后,方可启动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办理。

第八条  年度计划

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审批节点、结合区财政预算安排,分批次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结转的上一年度续建项目,合并形成政府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区政府下达。

第九条  计划执行与跟踪

投资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区发改委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对储备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各项目法人每季度初定期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区发改委及时梳理汇总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计划执行和项目推进中的问题,重大事项提交区政府研究。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制度。主要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区建管委、区发改委联合审批。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执行简易程序,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造价估算表,区发改委据此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投资控制。因相关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造成超概算,由区发改委组织评审后调整。

其他超概算的情况执行以下调整程序:

(一)超概算5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后调整,其中超概算20%及以上的报区政府备案;

(二)超概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应专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再行调整;

(三)超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专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行调整。

未经上述程序调整概算的项目严禁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送审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规范保管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档案文件资料,及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处置、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移交接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登记,办理资产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接管养护。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实行入围制。

对单个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区财政局统一采购委托项目投资监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各审批环节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督促执行合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图纸、工作量和工程单价的变更。

第十六条  审计制度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相关的审计调查,对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抄送相关单位,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稽察制度

区稽察办根据《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及年度稽察计划,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稽察。稽察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区管企业代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考核办法,对其委托的入围第三方机构加强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约谈制度

对第十一条(一)(二)(三)款超概算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查找落实责任,并约谈相应单位和责任人:涉及参建单位的由委托方约谈;涉及区管企业的由法人单位约谈,区国资委参与。

第二十条  后评价制度

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的项目,区发改委原则上每年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后评价结论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由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等处罚决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职能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明知有规而不执行的,提交监察机关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参建单位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招标代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由区财政局安排项目前期论证、评估、投资监理、稽察、审计、后评价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参照执行

需财政资金兜底的核准制公共服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镇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4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府发[2014]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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