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8-04-28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8〕2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工作,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2007]21号)精神,结合嘉定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推进
()进一步完善领导工作体制。成立嘉定区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探索与各地合作交流的能动性、创造性,合力推进合作交流工作。
二、立足全局,拓展合作交流工作新思路
()坚持双向互动,协调发展。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正确把握好服务全国与自身发展的辨证关系,加强我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坚持双向互动,实行引进来、走出去并重,加大服务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共同繁荣。
()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努力创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走互利共惠、合作共赢的发展之路。
()国内合作交流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坚持整合全社会资源参与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创建与完善社会各界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激励机制。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整体部署,充分发挥区、镇两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国内合作交流工作。
三、积极参与国内跨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立足统筹区域发展的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与江苏省毗邻地区的交流、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在产业、科技创新、物流、环保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充分发挥我区在建设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
()支持我区企业参与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利用我区较为成熟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与中西部、东北等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相结合,加速区内企业的发展壮大。
四、明确职责,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着力于促进对口支援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完善并扩大对口帮扶的合作领域,加大扶持力度,搭建合作平台。引导相关企业到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西藏日喀则地区、新疆阿克苏地区等对口支援地区兴业发展,依靠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1、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来自受援地区及友好地区的各类人才的培训、干部挂职锻炼、外派干部挂职锻炼等方面的工作,加强人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由区教育局组织我区优秀教师完成支教任务,同时有计划地前往对口支援地区实施带教工作。做好对口支援地区教师来我区的培训工作。
3、由区卫生局组织医学专家前往对口支援地区实施医疗援助,有计划地为对口支援地区培养医学人才,并向对口支援地区援助必要的医疗设备。
4、由区农委派出农业专家前往对口支援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技术辅导工作,推广良种,发展当地特色农牧业。
5、由区经委关注对口支援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向对口支援地区做好产业转移引导工作。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旅游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搭建平台,开发旅游资源,发展两地的旅游事业。
6、其它各委、办、局及镇、街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力所能及地参与援助工作。
五、优化投资环境,为来嘉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与保障
()鼓励各地企业来嘉发展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各地来嘉投资企业,根据实际投资规模、纳税水平、吸纳就业人数等企业经营情况,其主要投资者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由区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对各地来嘉投资企业在嘉工作的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就读或借读。
对各地来嘉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属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参加本市统一高考。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嘉投资企业在嘉工作的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的,由区政府合作交流办统一受理,报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的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院校。
()对各地来嘉投资企业符合小巨人计划、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的优先予以培育扶持,积极引导使其做大做强。
六、落实措施,认真推进各项工作
(十一)嘉定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作为区合作交流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优势,按照区合作交流领导小组的指示,认真做好相关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政策落实。加强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和资助项目立项、实施和竣工验收的论证、监管和审计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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