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8-06-23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
文 号: 嘉府发〔2008〕3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对已在实施中的嘉府发[2003]58号、嘉府发[2004]38号文件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管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用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农委、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且征用地安置公告之日起年满16周岁以上需安置的农业人员,包括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以及户籍仍在原籍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三、被征用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征用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为征用地养老人员。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用地人员可作为征用地养老人员。
4、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用地人员,经本人申请,镇级政府同意,可选择征用地提前养老。
四、被征用地人员参保规定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本区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办法。
1、征用地单位(含征用地安置责任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男性年不满55周岁、女性年不满45周岁的被征用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5%;另应按上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其中: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10%,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为4%,以及缴纳被征地时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参保当事人可对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处理方式作出选择,可选择将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缴费,也可选择由本人申请,经镇级政府同意,当24个月生活补贴费领取完后,每月可继续按征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累计领取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参保资金总额。
2、征用地单位(含征用地安置责任单位)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选择参加镇保的被征用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25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5%;缴纳15年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5%;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补贴费,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500元,计算方法:500元乘以(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减实际年龄)的月数。
3、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仍选择就读的在校学生,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其他征用地待遇。
4、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农业户籍仍在被征用地范围、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征用地出劳人员,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不缴纳被征用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5、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被征用地养老人员,仍按区政府(200532号文件的规定,可一次性选择参加镇保或征用地养老。
6、被征用地劳动力,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申请不参加镇保,经户籍所在地镇级政府同意,由征用地安置责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按协议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时当年度上平工资18个月。
五、征用地养老人员管理
新征用地养老人员如选择养老,其安置费由征地责任单位统一向区征地养老服务所一次性缴纳,由区征地养老服务所统一管理。
被征用地养老人员中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由本人一次性选择征用地养老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一项,两者不能同时享受。
本区六十年代初精减回乡老职工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且目前仍是农业户籍的人员,在被征用地时安置出劳的,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新被征用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的通知》(嘉府办发[2005]54号)的规定执行。
六、相关手续
各镇级政府应及时提供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并将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后,由镇级政府为被征地人员办理户籍“农转非”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并落实促进就业政府责任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推荐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
七、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0851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3]58号)、《关于土地备案解决部分农民参加“镇保”的试行意见》(嘉府发[2004]3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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