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4003-2015-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5-11-23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15〕6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规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有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提升征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现结合我区征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区规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征地补偿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第二条 征地补偿工作必须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征地补偿费用按时支付到位,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的权益。
二、工作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中,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规土事务中心)应填写《征地项目情况记录册》,记录征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征地补偿工作全程管理。
第四条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由区规土事务中心会同被征地所在区域规土所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集体财物的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对房屋现状情况进行记录,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
第五条 区规土事务中心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应记录接收日期,并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规土事务中心依据上海市现行征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财物补偿标准和调查结果拟定。对涉及征地补偿情况较复杂、存在意见的方案应进行评审。
为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缩短实施时间,在拟征地工作中已完成调查确认,并在拟征地告知中无听证和提出意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可与《征收土地方案》同时公告。
第六条 征地听证和征询意见工作由被征地所在区域规土所受理,区规土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征地补偿科负责答复相关意见。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并通知用地单位。
第八条 用地单位应依《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及时向区规土事务中心办理征地包干手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费用。
三、工作监管
第九条 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的期限,用地单位未申请办理征地包干手续或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书》但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视作截留征地费用,依《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追回征地费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用未支付到位的,不得办理征地结案手续,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