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12002-2015-00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5-07-09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社局《嘉定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15〕3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社局制定的《嘉定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嘉定区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促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跨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实现跨区就业的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与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10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补贴同步。
二、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在享受市级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补贴同步。
三、资金来源
按照《关于加强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劳保[2008]63号)规定的拨付渠道执行。
四、其他
1.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2.《关于调整本区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后专项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嘉人社[2012]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