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094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2-27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嘉定区特殊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17〕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嘉定区特殊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关于促进嘉定区特殊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上海市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戒毒措施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特殊人员的就业渠道,提高用工单位吸纳特殊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我区特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就本区促进特殊人员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殊人员确认
本意见所指特殊人员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分别由区安帮办和区禁毒办认定。
二、特殊人员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招收录用本区户籍特殊人员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三)补贴期限:政府规定的帮教期内(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期为5年、社区戒毒人员康复期为3年)。
(四)手续办理:用工单位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以后,每季度末由用工单位填写《岗位补贴季度申报表》和《特殊人员从业者花名册》各一式4份,分别送区安帮办、区禁毒办和区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审核,补贴款项由区人社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直接与用工单位结算。
(五)此就业补贴与市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三、特殊人员创业补贴
加强对自主创业的本区户籍特殊人员的创业培训和指导,扶持特殊人员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特殊人员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一年,同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开办费补贴。此外,特殊人员创业也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的其他创业扶持补贴。
四、特殊人员培训补贴
鼓励特殊人员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特殊人员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期间未就业的,培训结束鉴定合格后,还可以按不同培训项目规定的时限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费补贴。
五、加大对就业用工单位的扶持力度
为帮助特殊人员更好的融入社会,自食其力,对于安置满3名以上特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累计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0个月的就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每年给予2万元一次性安置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