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WF2309000-2012-002 | 主题分类: | 街镇 |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发文日期: | 2012-04-19 |
| 名 称: | 关于加强实体型产业项目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 ||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12)1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村、江丰社区,各经济城、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新引进实体型产业项目的准入评估机制,切实提高项目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产出效益,现对加强引进项目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实体型产业项目租赁房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党委委员、副镇长 匡德华
副组长:经贸办主任 李伟
成 员:经贸办副主任 徐一鸣
规土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张晓亮
动迁指挥部副总指挥 王建清、李健荣
审计办主任 顾明荣
司法所所长 李英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经贸办: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产业导向、项目准入、租赁条件、租赁期限等进行把关;
2、规土所:对租赁的土地、厂房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属于“两违”情况、是否具有产权等提供证明;
3、动迁指挥部:对租赁的土地、厂房等是否纳入动拆迁规划、是否给予动拆迁赔偿等提供情况证明;
4、审计办:对租赁项目、租赁费用等进行检查审计,对合同复印件存档备案等。
5、司法所:对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政策依据、法律程序等是否规范提出意见。
二、严把租赁和准入条件
(一)严格控制违法建筑和动拆迁厂房的出租
1、严格控制租赁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对于列入动迁计划范围内的违法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出租;对于租赁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引进的产业项目,严格控制准入。
2、已经给予动拆迁赔偿、但未拆除的厂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对正在发生产权调解和法律纠纷的厂房,不得出租;对于租赁“动迁房”和“官司房”引进的项目,严格控制准入。
3、没有纳入镇招商资源共享平台的厂房、楼宇、商铺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实体型项目的租赁。
(二)严格控制厂房群租和转租
1、对于房屋资源所有方,无论是镇、村集体单位,还是私营企业和个人,都要严格控制房屋群租现象。
2、对于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好发展潜力的中小型、成长型、创业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合理布局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同时租赁和入驻同一厂区。
3、对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大、产出效益低的劣势项目,决不允许发生群租和转租现象。
(三)严格控制租赁项目准入
1、房屋租赁必须和实体项目注册、入驻相挂钩,不允许发生房屋“空租”现象。
2、租赁房屋的实体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市、区和我镇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属于禁止生产类项目,以及环保上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不予租赁厂房;
3、严格控制涉及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工艺、搅拌站、低端市场等项目租赁房屋。
三、规范租赁合同
(一)关于合同文本
1、租赁合同分为房屋资源租赁意向书和租赁正式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中所指的资源出租方或资源拥有方,主要是镇、村集体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人参照执行。
3、对于在江桥镇新增注册、变更登记和增资改扩建且涉及购买、租赁厂房、楼宇、商铺的实体型产业项目,必须在项目会审和准入前,与资源所有方签订房屋资源租赁意向书。
4、对于签订房屋资源租赁意向书的项目,在通过镇、区项目评估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签订正式的房屋资源租赁合同。
5、租赁镇、村集体资源,必须统一租赁意向书和租赁合同文本;租赁私营企业和个人的房屋资源,要求参照集体资源租赁意向书和合同文本(详见附件)。
(二)关于租赁期限
1、引进的项目无论是租赁集体资源,还是租赁私营企业和个人的资源,必须将控制租赁期限纳入项目准入的基本要求。
2、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一般项目,原则上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于规模大、品牌响、效益好的大型、优质项目,原则上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拟落户虹桥规划控制以内尚未明确地块上的实体型项目,除经批准的以外,原则上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
3、租赁期限必须与租赁费、项目税收相挂钩。若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年限内,达不到预期产出效益目标的,下年度租赁费实行一定比例的上浮;若引进项目在租赁期满后仍达不到预期产出效益目标的,租赁协议原则上不再续签。
(三)关于动迁赔偿
1、对于租赁区域位于虹桥规划范围以外的产业项目,必须规定:在租赁期内,严格按动迁政策补偿,不得提出任何额外的补偿要求;超过租赁期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2、对于租赁区域位于虹桥规划范围以内的产业项目,必须规定:
(1)在租赁期内,严格按动迁政策补偿,不得提出任何额外的补偿要求;
(2)超过租赁期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3)关于协议期内的动迁补偿,承租方在项目准入前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出租方按照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实施投资修缮和改造的成本价予以补偿,成本价以拥有评估资质单位出具的书面评估报告为准。
(四)关于合同续租
1、在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到期时,如租赁区域并无建设规划,且企业发展符合我镇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的,原则上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2、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的,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租赁期限和租赁费双方另行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出租方如不能继续出租,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
四、加强合同管理
1、要切实将加强实体型产业项目的租赁合同管理和项目评估准入结合起来,统筹兼管,双向把关。
2、正式租赁合同一式陆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两份,镇项目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经贸办)和镇租赁房屋合同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审计办)各留存一份备案。
3、租赁房屋管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该类合同管理纳入基层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确保租赁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