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G1009000-2012-005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嘉定工业区 | 发文日期: | 2012-05-28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12年嘉定工业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工管委(2012)3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2]30号)、《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沪安监管宣传﹝2012﹞54号)的精神以及《关于开展2012年嘉定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嘉安监(〔2012〕17号)的要求,为在全工业区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今年6月工业区将与全国同步开展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宣传《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工作方针,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宣传活动。凝聚社会共识,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新容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活动主题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活动时间
活动时间:2012年6月1日至30日
四、组织机构
嘉定区工业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宣传活动。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设“安全生产月”活动小组,明确专人负责。
五、活动形式
(一) 按照嘉定区“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并结合工业区实际,作如下安排:
1、积极参与2012年嘉定区 “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
2、组织单位参加区级层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决赛;
3、向社会、企业及社区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
4、请区安监局领导作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5、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播放《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
6、开展企业安全负责人持证上岗培训;
7、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基础教育培训活动;
8、结合“打非治违”和“三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教形式,深入开展各项活动。
(1)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积极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等发表讲话或文章,对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应急演练、事故警示,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先进经验、传播安全文化。要多利用公共场所的商务楼广告屏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
(2)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在主要场所悬挂和张贴“安全生产月”活动横幅和宣传画;组织从业人员观看《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片》和中央电视台以及新华网播出的《2011年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盘点》节目。
(3)各企业以“查找隐患、杜绝违章、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职工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主动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忆一次安全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查一起自己身边的习惯性违章。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各级领导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动员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在工作中,把安全发展理念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战略和总体框架中,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创新形式,提高实效。要在全面总结十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宣传的规律特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富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上下功夫。对不同社会背景、不同教育层次、不同行业专业的受众,要采取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要深入研究,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既有广度,又有深度。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积极发挥媒体放大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质,以创办专栏、制作专题、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战线上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参与市安监局微博跟贴,引导网络媒体,形成舆论强势。
(四)畅通信息,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要有专人负责联络沟通,及时向工业区安全生产监察所反馈活动信息。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2日前将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工业区安全生产监察所。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