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街道应对因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确保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得到及时控制和稳妥解决,维护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嘉定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制定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加强条块协调配合,通过宣传法律、稳定情绪、查明事实、理清权益、化解矛盾、解决诉求等有效手段,及时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防止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确保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处置办法适用于新成路街道管辖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因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因劳务派遣行为不规范、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劳动纠纷及因其他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事由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矛盾。
三、工作原则
(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三)快速反映、冷静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科室和业务经办机构共同处置原则。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
街道成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街道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设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街道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做好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队伍。
(二)工作职责
街道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街道辖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内有关机构和单位共同做好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处置工作情况;参与调查、跟踪督办辖区内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承担辖区内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报告、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分级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实施:
A级(一类)群体性突发矛盾
1.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包括劳务公司)的矛盾,导致100人以上职工停产停工,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重大事件。
2.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包括劳务公司)的矛盾,导致职工采取封堵交通要道、机关大门等过激行为,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事件。
3.由于对劳动关系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等处理不满,导致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
B级(二类)群体性突发矛盾
1.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包括劳务公司)的矛盾,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职工停产停工,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2.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包括劳务公司)的矛盾,导致职工扬言违法暴力自伤等事件,有可能造成轰动影响的事件。
3.由于对劳动关系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等处理不满,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上访。
C级(三类)群体性突发矛盾
1.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包括劳务公司)的矛盾,导致20人以上50人以下职工停产停工、封堵厂门或有过激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
2.由于对劳动关系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等处理不满,导致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上访。
(四)部门分工
1.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依托劳动保障监督网格化工作平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和用工信息实施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及突发性矛盾隐患;对工资支付不规范用人单位特别是欠薪单位加强日常监控,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欠薪问题;对已发生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要配合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和补发,制订详细的补发计划,限期补发并全程监督落实。
2.街道总工会:组织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情况的调研活动,收集职工反映的劳动关系热点和难点问题,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运行态势和发展进行分析,对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街道商会:进一步发挥企业方代表处理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作用,对于因权利争议引发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纠正违法用工行为。对于因利益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将双方争议纳入内部集体协商程序中,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街道信访办:牵头做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到街道及以上政府机关集体上访的接待和化解工作,配合、参与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出矛盾和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工作。
5.街道宣传科:协调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共同负责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新闻报道,把握好舆论宣传导向,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6.新成路派出所:负责劳动各项群体性突发矛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协助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寻找逃匿的当事人。
7.街道司法所:参与街道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依法受理群体性突发矛盾一方申请,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积极为群体性突发矛盾双方进行调解。
8.街道市政科:负责牵头做好辖区内建设领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积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纠纷处置工作。
9.叶城工商所: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在接到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关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通报后,暂停办理注销、吊销、减资及股东变更手续,在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及隐患消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协助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做好欠薪欠保案件的处理工作。
10.第十三税务所:负责对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定期向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通报用人单位欠税情况,提供劳动关系矛盾预警信息。
11.街道安监所: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定期向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预防情况。
(五)预警预测
1.排摸信息:街道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每月排摸一次情况,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要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快报制度。
2.研判分析:有关部门要根据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日常管理形成的数据,对了解的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六)应急处置
1.报告制度
最先发现或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和通报企业主管部门。A级(一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受访单位应在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20分钟内报告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和街道办事处;B级(二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受访单位应在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30分钟内报告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和街道办事处;C级(三类 )群体性突发事件,受访单位应在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1小时内报告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和街道办事处;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要随时向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和街道办事处汇报,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群体性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区外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现场处置
(1)了解情况,及时上报。涉及劳动保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要迅速赶到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向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上报和通报。
(2)研究对策,妥善处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街道劳动关系应急预备队要服从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置方案。要照顾好现场老、弱、病、残人员,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劝导,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职工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方案,服从安排,严格按政策答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和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言论。
3.后期处置
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人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对确需报道的,通报新闻媒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要认真分析事件的起因,评估事件后果。要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经验教训。对在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研究防范措施,预防事件的再度反弹。对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在处置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
4.保障措施
(1)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通过来访接待、电话信函、网络信息、12333和12345服务热线、媒体联动等多种工作方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2)物资保障:根据责任分工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所需物资的筹措、储备和配置,保证应急处置时的需要。
(3)资金保障:根据上级要求,确保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要经费以及其他突发矛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为应急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
(4)人员保障:街道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街道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劳动关系应急队伍。人员由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抽调。
五、工作要求
(一)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队员要服从统一调度,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到细心、耐心、热心、公心。
(二)街道劳动关系应急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和通报,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三)认真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关系到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涉及职能科室(中心)和相关单位要协同配合,团结一致,不能互相搪塞、推诿,更不能置之不理,任由事态发展。
(四)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工作制度,强化“窗口”服务功能,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积极树立劳动保障系统良好形象。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日常巡查,积极预防,力争将矛盾消化于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新成路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