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开展2013年南翔镇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F1202000-2013-034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南翔镇 发文日期: 2013-04-17
名 称: 关于开展2013年南翔镇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嘉翔府[2013]5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居)委、公司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将组织开展兵役执法检查工作。为更好地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与对象
兵役执法检查范围包含我镇辖区内高中和规模以下(在职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数量分布及其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的的情况,掌握其毕业班男性学生、适龄员工和户籍在本区域的适龄青年的底数、兵役状况及分布情况。兵役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上海市户籍18—24周岁(1989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的男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时间安排
今年兵役执法检查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30日。4月30日前由各单位自查和镇组织检查;5月15日前区完成普查;5月下旬迎接市检查组随机抽查。
三、工作内容
1、形成各级各类院校和用人单位名册(式样见附件一);
2、组织各级各类院校和用人单位自查(式样见附表二);
3、户籍在本区域适龄男性和适龄男性在校学生花名册(式样见附表十);
4、汇总各级各类院校和用人单位情况(式样见附表四);
5、各单位招工时查验兵役证及使用兵役证情况;
6、适龄公民、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对兵役法规的知晓情况;
7、兵役资料信息管理的情况。各单位的征兵、优待、安置、兵役登记情况。
四、工作方法
今年兵役执法检查将按照“突出重点、规范行为、务求实效”的要求,以各单位自查、镇普查、区重点检查方式,依法对全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兵役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采取有效形式对管辖内的所属单位进行自查和上报,并将检查资料装订成册。
1、各村、居委根据派出所户籍资料进行核对,摸清底数,查验适龄公民有无兵役证,对无证人员进行补办。对本单位的适龄公民造册、汇总、上报。
2、各企事业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核对,检查有无兵役证。各单位在招聘用人时,职能部门要有查验兵役证情况记录。对本单位的适龄公民造册、汇总、上报。
3对各单位上交的自查报告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实地检查。按照程序规范实施执法检查,当场填写《兵役执法检查现场笔录表》,并视情向受检单位发出兵役执法检查情况反馈表或整改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准备充分。兵役执法检查是依法征兵的重要工作环节,直接关系到征兵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抓紧自查工作的开展,做好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执法自查情况报告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要加大兵役执法检查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形成依法征兵的良好机制,要不断改进兵役执法检查的方式,增强兵役执法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兵役行为。搞好兵员潜力调查,摸清底数及参军意愿情况,为圆满完成今年征兵任务、提高兵员质量的下坚实基础。
2、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以执法检查为契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根据《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认真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工作人员,进行兵役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国防意识。
3、程序规范,重点突出。要不断加强兵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兵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依法征兵水平。进一步增强执法的主体意识,认真安排,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查。镇执法检查小组对各单位检查时,要坚持亮证执法、两人以上执法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对各单位上门实施检查,要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遵守检查纪律,做好检查笔录,反馈检查情况,确保检查效果。
4、完成时限。《法人和其它组织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兵役执法检查受检单位意见反馈表》、《兵役执法检查现场笔录》、《18至24周岁上海籍男性公民名册》及18至24周岁上海籍男性公民企业职工兵役证(原件或复印件)于4月28日前上报镇人民武装部。
 
附件:1、《各级各类院校和用人单位名册》
2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
3、《中等学校适龄男性学生兵役状况统计表》
4、《兵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报表》
5、《上海市2013年兵役执法检查评分表》
6、《履行兵役义务告知书》
7、《兵役执法检查情况反馈表》
8、《兵役执法检查现场笔录》
9、《兵役执法整改通知书》
10《户籍在本市区域适龄男性和适龄男性在校生花名册(样表)》
11《南翔镇2013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计划安排表》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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