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WF1212000-2013-040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南翔镇 发文日期: 2013-04-23
名 称: 关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嘉翔府[2013]6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民生为本、就业优先的工作主线,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扎实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2009]13号)及《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沪人社[2010]1号)和《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发[2012]10号)有关规定,结合南翔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技能培训的补贴作如下调整,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

录用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包括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务派遣类公司,本镇体制内企业)及稳定就业满一年的个人;在本镇注册登记的自主创业组织;参加本镇组织的职业培训个人。

二、促进就业补贴

(一)促进大学生家门口就业

1、补贴条件

本镇户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后三年内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毕业生。

35岁以下失业一年以上本镇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的本镇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认定标准按嘉人社[2011]120号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操作意见执行)。

2、补贴标准

(1)册并经营在本镇的企业,录用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除享受区级岗位补贴外,可向本镇申请享受3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录用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向本镇申请享受100元/人/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参加我镇举办的促进大学生家门口就业带教活动的企业(注册并经营在本镇的企业),吸纳补贴条件向本镇申请享受80元/人/天的培训带教补贴。补贴期限均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促进大年龄再就业

1、补贴条件

本镇户籍年龄男性45周岁——60周岁,女性40周岁——55周岁(以下简称“大年龄”),实际享受退休待遇者除外的,连续处于无任何劳动收入3个月以上的失业、无业、协保人员、镇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

注册并经营在本镇的企业,录用本镇户籍大年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除享受市级就业补贴外,

(1)录用南翔户籍年龄男性45周岁——50周岁,女性40周岁——45周岁,按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录用南翔户籍年龄男性51周岁——55周岁,女性46周岁——50周岁,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录用南翔户籍年龄男性56周岁——60周岁,女性51周岁——55周岁,按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职业技能培训

1、本镇户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后三年内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和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本镇劳动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培训费用除享受市、区政府培训经费补贴外,镇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初级200元、中级400元、高级奖励800元。

2、本镇户籍的失业等五类人员报名参加本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培训费用除享受市、区政府培训经费补贴外,镇结合实际情况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初级100元、中级200元、高级奖励400元。

四、创业补贴

1、补贴条件

本镇户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当年在本镇注册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组织(统称创业组织),同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注册登记在本镇的自主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的失业、无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10人以上,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1)本镇户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当年在本镇注册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自主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2)经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注册登记在本镇的自主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的失业、无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10人以上,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享受市、区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外,本镇给予本市户籍200元/人/月(本镇户籍250元/人/月)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奖励资金结算办法

1、镇实施促进就业补贴及技能培训补贴费用由镇财政负担。

2、镇每年设立专项基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期拨付。

3、用人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附件中相应的审批表,经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各项补贴和奖励进行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和奖励。享受市、区级补贴的,由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后上报区有关部门。

4、补贴每年年终结算并一次性兑现。

5、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南翔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原《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家门口就业的通知》(嘉翔府[2012]70号停止执行。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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