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区房屋租赁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规范租赁管理的工作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规范租赁管理流程、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工业区内社区、农村、企业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遏制“群租”和非法租赁行为,预防和减少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积极探索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新举措,创造条件为不同需求人群提供租赁信息,为实有人口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二、规范租赁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一)以基层基础信息采集室(点)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建立各村(居)委房屋租赁管理“五统一、一公示”台账。在规范私房出租方面,统一房屋租赁协议、统一治安责任书、统一告承租人书、统一房东登记簿、统一寄宿证明,公示系统内无人居住房屋信息。各村(居)委要滚动排查房屋租赁信息,及时更新工作台账。
(二)社区以《印发〈2012年嘉定工业区规范住宅小区房屋租赁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工委办【2012】7号文)精神为规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日常管理机制、自治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防范查处和宣传释疑相结合,遏制“群租”和违法租赁行为,不断规范租赁管理。
(三)农村地区以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站和组务工作站建设及农村封闭式小区建设为基础,在为来沪人员提供计生、卫生、调解、消防安全、人口信息采集等服务的同时,尝试建立区域房源信息平台,无偿提供本地村民房屋出租信息,为来沪人员提供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规范租赁行为,减少租赁纠纷,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以建立员工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三集中)试点为模式,不断探索大型企业员工集中居住区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新举措,为企业员工提供多元服务。设置企业人口专管员(信息员),开设人口信息采集室,规范集中住宿房屋编室管理,建立统一台账,为企业集中住宿员工提供办理居住证、职工培训、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规范租赁知晓率。工业区制作专门的宣传品,加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普及力度,通过组织和参与各种大型宣传活动和由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入户宣传,确保每户租赁户知晓现行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觉守法意识。
(六)工业区社区综合协管队员采集实有人口信息流程图
三、规范租赁管理相关服务和工作制度
(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采集工作以村、居、企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站为单位,采用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应在三天内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对出租房屋信息做到每月不少于1次核对,对房屋类型发生变化的,应于1个月内变更信息。
(二)居住证件办理制度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应敦促辖区内来沪人员按照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寄宿证明》等,主动到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并提供办证过程中的相关服务。
(三)凭证服务提供制度
工业区各村(居)委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为辖区持有居住证的来沪人员提供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险、证照办理、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鉴定、相关荣誉称号评选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待遇和方便,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四)单位登记配合制度
工业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市场、超市、房产中介机构,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居住信息等,并建立专门台账存档备查,在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信息查询、调取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时予以配合。
(五)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制度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应督促、帮助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到村(居)委信息采集室或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站办理居住房屋租赁信息登记备案。
(六)居住房屋租赁纳税申报制度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各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站协管员提供相关纳税便民服务,鼓励市民对出租人不依法纳税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巡查发现抄告制度
有关职能部门要有序引导来沪人员依法在工业区工作、学习、生活,鼓励他们主动融入居住地、工作地。社区综合协管队员要经常开展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规行为并进行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行为及时抄告,由工业区综合指挥联勤平台分类给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阻止和纠正。
(八)法律责任落实制度
用工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或警告。
居住房屋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各类和号码的,或将房屋租赁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