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的政府采购工作,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我镇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采购范围
镇内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等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采购属于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我镇政府采购要按照镇政府发布的年度《安亭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二、组织管理
成立安亭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镇长陆强任组长,副镇长管春华任副组长,镇党政办、财政所、经营办、纪检监察科为成员单位。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采购办”),设在镇党政办公室,党政办主任李建忠任办公室主任。
镇党政办负责镇采购办的日常管理;依法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镇财政所要根据《安亭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组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审核镇集中采购资金、提出采购资金拨付申请、办理采购资金结算工作;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等资料。
镇经营办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镇纪检监察科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镇政府发布的年度《安亭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1、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参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镇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创“双优”活动的实施办法》执行。
2、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财政的预算,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单价、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部门预算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3、镇财政所对细化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随部门预算同时批复下达。
(二)上报政府采购月度计划
1、各预算单位在年初已制定采购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制定月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性能、需求时间、预算金额等有关内容,于每月10日前向镇财政所报送下月《安亭镇政府采购申报单》,镇财政所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月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报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采购。
2、对于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而确因实际需要采购的项目,须由预算单位向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递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再向镇财政所报送《安亭镇政府采购申报单》,由镇财政所对预算编制进行调整细化后,按原工作流程进行采购。
(三)组织采购
镇采购办根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的采购计划及采购平台,逐项进行采购。
1、属于区集中采购的产品,将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办理委托采购事宜。
2、属于电子化方式采购集中目录内的产品,将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按电子化采购的要求确定供货商,进行网上供货。
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以镇招投标办公室为主组织实施。
(四)采购项目验收
项目采购结束,应由预算单位或镇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对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五)采购资金结算
1、凡列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预算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发票、合同、验收证明和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报镇财政所审查,镇财政所审查通过后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将货款先行拨付至供应商,镇财政再与区财政进行结算。预算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原则上不拨付预算单位,在与区结算中直接扣除;预算资金已下拨至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须将货款上缴至镇财政所。
2、对于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而确因实际需要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一律在原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中调剂,镇财政所根据各单位自行上报的资金调整方案,在预算编制平台上调整后再组织采购;确需在预算外另安排资金的,须同时向镇财政所报送经镇主要领导批准的调增预算安排的申请报告,方可组织采购。
四、监督检查
建立以党政办、财政所、经营办、纪检监察科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规范我镇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五、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