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嘉府发(2011)第17号文《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方法》的意见精神,为规范推进新区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按照区政府要求,并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加快推进新区城市化进程为目标,坚持有利于保障村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基层稳定、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撤制条件
根据嘉府发(2011)年17号文件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
1.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
2.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组织机构
1.新区成立撤制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协调、审核等。指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信访办、组织科、纪工委、财经科、社区科、财政所、规土所、劳动所、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科。
2.村建立撤制工作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村“两委会”有关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有关村民小组组长及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村撤制工作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核实、确定参与资产分配的对象、农龄,确定方案,并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撤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委会的撤销由新区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1.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新区财经管理科的指导下拟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处置时限等,并报新区撤制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2.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村民会议通过拟撤销本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后,由新区向区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土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4.区政府将“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移文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5.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生效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新区撤制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半年内完成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深入基层,强化服务,指导好各村开展撤制工作。各村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撤制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此,要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讲清撤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要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推进此项工作。新区相关部门和村委会要加强研究撤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撤制工作有序推进。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