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桥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WF2311000-2013-002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江桥镇 发文日期: 2013-07-24
名 称: 关于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 号: 嘉江府发〔2013〕2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江丰社区:
为进一贯彻落实上海市农委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9】18号)及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府发【2013】33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镇各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形势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是促进农村和谐、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作为区南部板块,市郊结合部的我镇,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切实增强我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明确目标、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稳步推进”的原则,对于经济较为发达村及条件较为成熟的村率先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争到2015年末,根据区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4个村的撤村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重点
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明晰产权、维护村民利益、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壮大经济实力为根本目标,重点推进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按“农龄”进行股份量化存量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确保农民在各自集体经济组织中所占的份额。
(一)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二是坚持维护村民利益,让集体经济组织体系内的村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要盘活用好存量资产,确保资产稳定收益,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格局;四是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不同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
(二)鼓励创新
大胆创新改革模式,可采用存量资产量化、存量加增量量化等方式。实行多种模式:改制为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经镇政府审核、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复核后,获得加盖区政府印章的《上海市农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证明书》,并凭此证明向质量技监部门申请获得组织机构代码;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社形式的,按照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三)严格程序
在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工作程序,在建立班子、制订方案、清产核资、股权设置、建章立制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对已经撤制的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对于未撤制的村,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集体股所得分红收益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原则上集体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
(四)合理分配
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确保成员利益,对于需要用于投入再发展的资金,可在年度净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预决算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都要提交股东大会或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做好监管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正、公平。
四、责任考核
根据时间安排,今年启动我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充分做好调研的基础上,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力争在2014年、2015年各完成两家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过镇党委政府决定,纳入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将实行责任考核。
按照改革时间节点安排进度,根据推进的进度情况及完成情况,年终考核时,在特别奖惩部分给予0.5-10分的嘉奖。反之,对应未按照进度推进的村,年终考核时,予以减半扣罚。奖惩标准如下表:

 

 工作进度
奖惩考核
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奖励得分
未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扣罚得分
1、组建班子
0.5
0.25
2、拟定好方案并完成方案审核
2
1
3、方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3
1.5
4、完成清产核资,并公示通过
5
2.5
5、完成审计评估相关工作
6
3
6、完成方案的申报审批等相关手续
8
4
7、完成股权设置,并下发股权登记手册
9
4.5
8、完成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档案归档
10
5
五、组织保证
 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单位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人来推动工作的稳定开展。镇经营管理站作为上级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推进、指导及协调工作,镇民政、土地、劳动保障、司法、信访要充分协调配合,负责协调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中出来的问题,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检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改革工作的公正公平。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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