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华亭镇住宅小区“群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华亭镇住宅小区“群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区综治委《关于2013年嘉定区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安排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镇创卫等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二五”发展规划为起点,按照区委、区府的要求,把整治辖区内住宅小区“群租”问题列为本镇综治工作的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对“群租”行为的排摸;结合大、小联勤,落实管理责任,形成整治合力,坚决在萌芽中遏制“群租”;确保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安全稳定,为华亭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万平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郑红兵、副镇长冯健华、副镇长杨叶芳为副组长,镇综治办、区房管局华亭办事处、镇社区办、镇人口办、华亭派出所、唐行派出所、徐行工商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镇“群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具体负责群租整治协调工作。
三、整治范围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群租”行为主要有:
(一)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搭建成一个或多个隔间,对外出(转)租;
(二)以床位为出租单位,对外出(转)租;
(三)将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空间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部位,对外出(转)租供人员使用;
(四)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四、职责分工
(一)房管办:负责对“群租”行为进行认定,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开展“群租”综合整治;协调各相关行政、物业管理部门,共同推进“群租”整治工作。
(二)综治办:负责会同镇房管办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协调解决“群租”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三)派出所: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会同房管部门对“群租”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群租”整治过程中提供警力支持,维持正常的执法秩序。
(四)工商所:负责查处“群租”房屋中的违规经营活动,依法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依法处理违规经营的房地产经纪企业。
(五)税务所:负责查处“群租”出租人是否遵守税务法规,是否依法纳税,对逃税、漏税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人口办:负责协调外来人口管理,指导办理、发放居住证。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外来人员信息的单位、个人,依法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月-4月)
充分利用华亭报刊、网络,以及张贴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告知单等多种形式,对住宅小区“群租”行为危害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居民充分认识“群租”行为对社区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性,为“群租”查处和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摸约谈阶段(5月-7月)
1、各村(居)委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排摸,重点排摸出租房内涉嫌存在的消防、治安、经营、人口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不同隐患类别分别通报房管、公安、工商、税务、人口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形成高压态势,促使当事人自行整改。
2、房管办执法人员要及时会同社区民警、居委会、物业服务等到现场对“群租”行为进行认定,对正在实施还未入住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制止。经认定属实的,由房管部门开具《谈话通知书》,会同公安部门约谈出租人、转租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责任人自行整改。同时,引导出租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阶段(8月-9月)
1、经约谈后出租人同意整改,但自行整改有困难的,由镇“群租”整治工作小组列入综合整治计划,协调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综合整治。出租人在整治过程中应予以配合。
2、对拒不整改的出租人及转租人,镇房管办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房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到期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综合整治阶段(10月-12月)
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镇“群租”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可依据《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镇相关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充分认识到对住宅小区“群租”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重性,全面贯彻落实本区平安建设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群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紧密协作,齐抓共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从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和创建国家卫生镇的大局出发,加强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实现优势互补。在整治的过程中,充分整合各方行政资源、管理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巩固成果,建立机制。在对“群租”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