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补贴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具有本镇农业户籍,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农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原则
农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实行先参保缴费后补贴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补贴期限
农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的补贴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三保”衔接折算后,符合“城保”退休条件时止,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5年(60个月)。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城保”退休条件需继续缴费的人员,也可进行补贴,但累计补贴年限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五、手续办理
农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的,可向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月起,本人凭缴费清单,经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上级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