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文件
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索 引 号: WF5212000-2014-009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徐行镇 发文日期: 2014-01-27
名 称: 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文 号: 徐府[2014]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42号)的规定,徐行镇拟定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使用胜竹路以南、澄浏公路以东地块征用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根据沪府土〔2013807号批准,征用徐行镇徐行村罗家生产队13615.1平方米。

(二)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受征地单位委托,由徐行镇人民政府负责为本次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及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10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落实保障方案公告日期前,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被征地人员的分类。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日期为准,被征地人员分为: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简称征地劳动力);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徐行镇人民政府负责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以及缴纳养老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2.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纳入征地养老,或者按照征地劳动力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

3.被征地人员中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城保、镇保已退休人员,不再参加镇保或纳入征地养老。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镇保费用和征地养老费,具体标准按照沪府发〔200366号文及嘉府发〔200830号、嘉府办发〔201038号、嘉府办发〔2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三、户籍农转非办法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应按规定由公安部门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131210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

特此请示,请审批。

 

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

 

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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