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规范江桥镇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审批管理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城市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实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工作要求,坚持“规划先行、依法设置、规范有序、安全美观、长效管理”工作原则,立足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镇,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有效举措,进一步规范我镇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登记、审批等管理行为,改变“杂、滥、乱、差”面貌,形成设置有序、布局合理、审批规范、管理到位的新格局,提升城市容貌水平,促进广告资源在我镇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益。
三、工作措施
本实施意见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全镇区域内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户外场地、城市道路等载体,设置、安装、悬挂、张贴、投映的以灯箱、霓虹灯、LED电子显示屏(牌)、店招店牌、楼宇铭牌、交通指路牌、迎风旗、横幅、实物造型等为载体形式的各类广告。
(一)职责分工
江桥镇市容办负责全镇户外广告设置的统筹规划、备案审批工作,城管中队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受理和巡查整治工作,派出所、工商所、市政办、规土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为更加科学高效的开展工作,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江桥镇人民政府委托新江桥广告管理公司对镇区范围内的商业广告、公益宣传广告、阵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收取相关的阵地资源费用。
(二)设置管理规定
1、店招店牌
(1)店招店牌设置必须符合《江桥镇招牌设置导则》要求,招牌尺寸必须按规定设计,底板、字体材质不得使用劣质、易腐蚀的材料,灯光、字体大小、颜色等使用必须规范,与整体环境相符,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2)店招店牌由镇市容办进行统一登记审批,由城管中队和新江桥广告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2、商业广告
(1)本《意见》所指商业广告是指高立柱广告、屋顶广告、地面广告、电子屏、广场内部迎风旗等各类有形广告。
(2)高立柱广告和地面广告由镇市容办和城管中队备案登记,统一报区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新江桥广告管理公司负责本镇区各类商业广告的日常管理,并收取相应的阵地资源费用。
(4)个人设置的商业广告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备案审批,并自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公益宣传广告
(1)本《意见》所称公益宣传广告是指用以进行公益宣传的各类大型户外广告、迎风旗、候车亭、公共宣传栏、果皮箱、车体广告等有形广告。
(2)本镇区的公益宣传广告由镇市容办统一备案审批,由新江桥广告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4、指路牌
(1)本《意见》所称指路牌是指全镇区交通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牌、行人指路牌及街道地名标牌。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镇区域的城市道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擅自设置指路牌,需要设置商业信息指示牌的统一由镇市容办申请上报镇长办公会议审批。
(3)新江桥广告管理公司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对本镇区的指路牌或商业信息指示牌进行设计与制作。
(三)备案审批规定
凡在我镇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登记、审批工作。
1、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的业主,统一到江桥城管中队户外广告受理窗口进行申请登记(江桥城管中队地址:鹤栖路701号,受理电话:59144235)。
2、材料齐全的,由新江桥广告管理公司和户外广告专管员进行前期把关,再送至江桥镇市容办进行备案审批。除店招店牌以外的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实行镇市容管理部门、镇分管领导和镇长三级审批制度。
3、江桥镇市容办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对广告内容、设计图纸、设置技术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补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户外广告为钢结构的,应当提交钢结构设计图,钢结构设计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有施工图章;
(4)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有主管宣传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四)安全责任规定
各村、公司、事业单位、个人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承担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新。同时做好防台防汛工作,必须在汛期前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整治处罚规定
与本《意见》设置要求不一致的户外广告设施,从本《意见》下发之日二十日内自行整改拆除。对未经审批设置或逾期未进行整改拆除的,江桥城管中队将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控制好、管理好户外广告设施对促进城市发展和提升城市容貌水平所具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加强巡查,巩固长效。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镇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设施完好、容貌整洁、运行安全。
(三)加强沟通,形成互动。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镇市容办以及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信息对称,条块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