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各部门:
现将《嘉定工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
嘉定工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
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撤制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操作;
(三)有利于保障村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基层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一)工业区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工作。成员由纪检、民政、财政、集体资产管理、审计、信访、土地、劳动保障、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业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区、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集体资产的清理、审计、评估、界定等工作,做好撤制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村建立撤制工作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村“两委会”有关人员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村撤制工作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核实、确定参与资产分配的对象、农龄,确定方案,并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撤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所属集体耕地被征用、使用后,剩余实际耕地面积按村民人口计算人均不足2分,或村民小组整体动迁,或村民已全部农转非;
(二)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集资办审核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可以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二、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一)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
(二)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集资办审核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可以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
第五条 (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村民小组的代表,对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报工业区管委会,经工业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区规土局审核,并由区规土局核实该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和性质。如该村民小组有部分集体土地存在,工业区管委会将对上述集体土地补偿费处置予以说明,随资产处置方案一并报区集资办审核。
(三)村民委员会再次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工业区管委会提出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四)工业区管委会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规土局对土地情况的审核意见、人社局对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工业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处置时限等,并报工业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村民会议通过拟撤销本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工业区管委会提出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工业区管委会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规土局对土地情况的审核意见、人社局对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五)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生效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集资办、工业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 (有关规定执行)
撤制后,集体资产的处置,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权变更)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被撤销及集体资产处置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应当注销或变更有关经济实体的投资主体,及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理顺产权关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若有与市、区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