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各部门:
现将《嘉定工业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
嘉定工业区关于加强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区政府、工业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目标
1、范围: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范围,涵盖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
2、目标:通过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日常管理,形成产权明晰、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二、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工业区经济运营部工作职责:对工业区镇、村、队(组)三级集体资产负监督管理的职责,指导工业区农办、资产公司、各村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工业区农办、资产公司工作职责:负责所管理的镇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3、工业区各村工作职责:负责本村、队(组)两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各村对本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工业区农办、资产公司、各村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运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
(一)镇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1、镇级集体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1)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镇级集体房屋、土地的出租管理,房屋、土地租赁等经济合同订立前应预先报经济运营部审核同意才能订立,出租的房屋,租赁期不能超过3年,出租的土地租赁期不能超过1年;(2)资产公司应加强对出租房屋、土地的日常监管,禁止承租人违章搭建,确有需要建造房屋且符合审批手续的应由资产公司投资建设。
2、资产日常管理规定:(1)农办、资产公司应加强对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资产台账,并定期清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2)坏账损失、盘亏资产、报废资产的处理应提交专项报告逐级审批后才能核销、处理。
(二)村、队(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1、资金管理规定:各村应健全、完善货币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现金、银行存款规定进行结算,不得有对外出借资金,白条抵库、或白条报账等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
2、债权、债务管理规定:各村应定期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各类应收应付款项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及时登记入账,对各类应收款应积极催收,避免坏账损失。
3、存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各村应建立健全各类存货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相应资产台账,定期清理、盘点,购置或报废的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理。
4、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各村对外投资应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严控投资风险,不得将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高风险的理财产品。通过收购公司股权、收购资产进行的对外投资,应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
5、盘亏资产、坏账处理规定:各村应收款等坏账损失、盘亏资产的处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原因,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民主理财、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核销。
6、收支管理规定:各村应严格收支管理,租金等各类收入应及时上报工业区村级财务核算中入账,上报入账的房屋、土地等租赁性收入应在收据或发票等原始凭证上注明交款单位(人)、租金收缴期间等必要事项。各类支出应严格控制、节约使用。不得有以收抵支、隐匿收入等违纪、违法情况。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各村应严格按照每年初核定的招待费指标控制招待支出,不得超额度使用,确有特殊情况超支的,应预先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7、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各村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嘉工管委(2011)101号文与102号文执行:(1)各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工业区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投标,工程结束应进行结算审计,对包干合同,应报工业区审计部门备案;(2)对各村10万-3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报规划建设部审核备案;(3)不得有将工程项目以大化小,整体分割,规避招投标规定的情况。(4)各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应及时向工业区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提供审价、结算资料。
8、集体资产上“三资”监管网络平台规定:各村固定资产、经济合同、收支情况等应上“三资”监管网络平台数据应按照《嘉定工业区“三资”监管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嘉工管委2013第40号文)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到网络平台。
9、农村集体房屋、土地出租经营管理规定:各村应加强对集体房屋、土地出租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房屋、土地出租,租赁合同文本应严格按照下发格式合同文本执行,第一产业用地出租合同文本按照农办下发格式合同文本执行,第二、第三产业用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按照经济运营部下发格式合同文本执行;(2)各村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在签订前上报农办(第一产业用地出租合同)和经济运营部(除第一产业用地外的其他经济合同)审核后再正式签订,所有合同签订后应报工业区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3)各村应严控土地出租,对外出租的土地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外出租的厂房等房屋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4)各村应加强出租土地、房屋的日常管理,禁止承租方在土地上违章搭建,确有需要建造房屋且符合审批手续的应由各村投资建设。
10、村级经济发展、扶持规定:(1)支持各村发展物业经济,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各村通过翻建、新建、回购等方式发展物业经济,增强村级经济实力;(2)继续实施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各村招商项目注册在绿色经济城产生的税收,按财力结算规定,以工业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8比例进行奖励,即工业区绿色经济城得20%,村得80%;对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低于300万元的经济欠发达的村实行全额扶持;(3)继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民生改善、招商引资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欠发达村经济发展。
11、撤制村、队、产权制度改革规定:对符合撤制村队、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村,应积极稳妥推进撤制及产权制度改革。
四、其他
1、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领导、当事人责任。
2、本规定由工业区经济运营部负责解释,在监管过程中经济运营部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终纳入考核。
3、本规定至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