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件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批转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办公室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F4312000-2014-002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03-07
名 称: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批转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办公室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新城管委(马府)发【2014】2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办公室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工作制度》精神,加强对镇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镇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职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审计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直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是指除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镇组织科、纪检科、财政所、审计办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镇组织科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讨论确定镇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并报镇政府批准,通过审计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班子人员进行联合反馈审计结果通报会,利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交流了解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落实措施,整改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镇组织科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负责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等提出处理意见。
(二)镇纪检科工作职责:
1、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2、负责对审计结果的落实和整改,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作出处理。
(三)审计办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确定并报镇政府批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实施审计。
2、负责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上报镇领导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年底定期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镇党委、政府的意见,镇组织科应于每年年初向审计办提出当年度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名单,经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并报镇政府批准后,由组织科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书。审计办根据委托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审计年度为近期的二至三个会计年度,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及有关资金。
第十二条 审计办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科、纪检科及有关部门应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办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办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审计办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组织科、纪检科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六条 审计办要按照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并及时如实向审计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财会人员应当对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办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查明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审计的基础上,检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勤政廉政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入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及有关制度规定应当负有的责任;检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办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中如有发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意见。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及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应负有的责任。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六)审计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 单位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征求回复单送交审计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办通过报批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查明的事实,向镇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组织科、纪检科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科应将审计办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干部调离任、免职、辞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科,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办公室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企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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