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升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南翔镇财政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翔镇财政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南翔镇财政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政府运行效能,提升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翔镇人民政府批转镇财政所关于<南翔镇财政单一账户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嘉翔府【2013】4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和专用存款账户资金通过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单一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受款单位或个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受款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南翔镇财政直接支付目录》(附件一),凡纳入《南翔镇财政直接支付目录》的资金,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之外,均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按月、分项目的用款计划(以下称用款计划),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分月、分项目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的支付控制规则是: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控制资金清算,并实现对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支付具体情况的实时动态反映。
第二章 财政单一账户体系
第八条 财政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国库代理银行开设财政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收入账户。
第九条 财政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是财政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主要账户,财政专户按照财政单一账户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在每天下午3时前与财政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历年结余、往来款等。预算单位收入账户用于预算单位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收缴。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由预算单位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同一银行。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经镇、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批复预算单位并通知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收入账户不变。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认真记录资金运行情况,加强日常账务核算,定期核对账务,保证账账相符,若发现不相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范围内的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不得擅自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四章 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须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按月编制用款计划(包括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和专用存款账户用款计划),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包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应同时填报《项目资金拨款(用款计划)审核表》(附表1),并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核;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实际需要原则编制,不得超该银行账户存款余额。
(二)部门预算批复前,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
(三)用款计划编制时间: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次月用款计划,1月份用款计划于1月5日前报送。
(四)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五)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如遇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的调整变化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财政部门将不断调整直接支付的范围,预算单位按照《南翔镇财政直接支付目录》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请用款,同时填报《项目资金拨款(用款计划)审核表》,并附相关支付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发送直接支付指令,并开具《预算拨款凭证》,通知代理银行。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指令与《预算拨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受款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相关原始凭证和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单》,及时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南翔镇财政直接支付目录》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月申请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指令,通知国库代理银行。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国库代理银行发送的授权支付额度指令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附表2)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所确定的项目和额度支用资金,在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发送授权支付指令,并开具相关拨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发送的授权支付指令后,审核支付指令信息是否在财政部门下达额度之内、是否与拨付凭证一致等。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受款单位或个人账户,并核销相应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七条 《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确定的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授权支付额度年终结清。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至12月15日的当年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余额,财政部门将区分不同情况,对确需继续执行的项目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授权支付额度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执行;对不再执行的项目支出,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核销;对未执行的基本支出(工资性支出除外)划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账签证情况,经核对无误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发送授权支付注销指令,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附表3)。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设置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仍执行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是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在以上会计制度的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以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的授权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以核算预算单位经财政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额度。
第三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
(1)根据财政直接支付《拨款通知单》回单和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①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存货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②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存货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预算资金)
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上述支出若新增了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应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直接支付实际数的差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行政单位—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行政单位—财政专户或专项资金)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资金)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财政专户或专项资金)
(3)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存货等(行政单位)
事业支出、存货等(事业单位)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上述支出若新增了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应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
(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行政单位—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行政单位—财政专户或专项资金)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资金)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财政专户或专项资金)
(2)发生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支付凭证回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存货等(行政单位)
事业支出、存货等(事业单位)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上述支出若新增了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应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行政单位)
借:库存现金(事业单位)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年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年终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时,作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收到时的相反分录。
(5)年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预算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做注销额度的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行政单位—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行政单位—财政专户或专项资金)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资金)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财政专户或专项资金)
下年度恢复额度时,单位依据下年度年初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章 对 账
第三十三条 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核对授权支付额度到账、使用及剩余等情况,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财政部门进行复查,核对无误的应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在次年10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拨款明细表,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相关规定向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对账单据;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代理银行返回加盖财务印鉴章的对账单。
第九章 职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国库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的财政集中支付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定财政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完善财政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二)审批预算单位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三)负责对财政集中支付相关的预算执行、资金支付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管理和监督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四)负责协调解决财政集中支付中预算单位、用款单位的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申请,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九条 国库代理银行在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单一账户,办理财政单一账户、结算专户与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清算工作;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核对财政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存款余额一致;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
(二)与国库代理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告资金账户支付活动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指令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四)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资金支付凭证资料;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国库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国库库款、其他财政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其他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财政所
2014年5月5日
附件:
附件一:《南翔镇财政直接支付目录》;
附件二:财政集中支付各类表式
附表1:《项目资金拨款(用款计划)审核表》;
附表2:《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附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
附件一:
南翔镇财政直接支付目录
根据《南翔镇人民政府批转镇财政所关于<南翔镇财政单一账户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嘉翔府【2013】40号)的有关规定,下列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1、工资性支出。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主要包括镇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内外收入、公务交通定额包干费,镇级机关退休人员补贴等;
2、政府采购支出。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年度《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除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之外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资金;
3、扶持资金支出。对享受财政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的扶持资金;
4、预算单位代编的项目资金支出。纳入镇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拨到相关部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