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文件
关于印发《真新街道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G0201000-2014-017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真新街道 发文日期: 2014-08-28
名 称: 关于印发《真新街道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真街〔2014〕2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街道机关各部门及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街道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我们研究制定了《真新街道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真新街道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街道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区政府批转《嘉定区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嘉府发[2009]27号)、嘉定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嘉财[2012]74号)的要求,按照“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消费,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街道机关各部门及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机关各部门及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工作人员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街道副处级以上领导成员,机关各部门及其他有关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原则上设定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机关各部门及预算单位的,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四)人事部门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街道财政所,由街道财政所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调正、注销(公务消费)等手续,及时维护公务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解决公务卡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公务卡使用率不高等问题,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真新街道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的规定,扩大公务卡支付范围,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街道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行卡签购单)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街道财政所,由街道财政所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行卡签购单)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于消费后14日内,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行卡签购单),填列费用报销单,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二)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部门、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三)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行卡签购单)、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四)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机关各部门及预算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公务卡制度监督和考核机制
街道纪工委、审计办、财政所等部门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务卡办理、消费、报销、结算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街道财政所就各预算单位办卡率、激活率、刷卡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其中,预算单位的办卡率、激活率不低于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人学校不低于10%),刷卡率(公务卡支出金额占公用经费比例)不低于35%。以上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附件:真新街道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真新街道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支付项目
备          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零星印刷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9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0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11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5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6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1.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2.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