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真新街道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G0201000-2014-018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真新街道 发文日期: 2014-08-11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真新街道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真街〔2014〕3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嘉定区真新街道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嘉定区真新街道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真新街道部门决算是指街道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街道级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经法定程序批复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审、报送、批复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工作环节。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真新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决 算 编 审
第五条 决算编制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和指标口径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单位账务数据与财政年终对账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六条 决算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部门决算报告编审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范围全面,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不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符合部门决算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情况,相关数据与单位会计账簿一致,不存在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决算编制衔接一致,不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不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不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清晰,包括需特别说明的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等报表编制事项,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对本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决 算 报 送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决算编审要求及时将部门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确保部门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对部门决算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
(四)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
(五)决算编制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需特别说明的决算调整等事项。
第十条 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本街道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报街道“三重一大”会议审议。
 
第四章    决 算 批 复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经街道“三重一大”审查、批准后,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在20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情况。包括本部门年度内收到的本级财政核拨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本部门年度收到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三)财政预算外拨款收支情况。包括本部门年度收到的财政预算外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决算按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的“类、款、项”,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以及实际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余数进行结转,对已经批复核定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不得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进行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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