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F6116000-2014-001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华亭镇 | 发文日期: | 2014-08-26 |
名 称: | 华亭镇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 ||
文 号: | 华府[2014]5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村(居)委、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华亭镇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以及区信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2、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
3、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
4、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督办的信访案件;
2、区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4、重复来信来访(3次以上)和联名信(5人以上);
5、对于责任单位多次协调化解而未能解决,引发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的事项;
6、其他应予立案督查督办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由镇信访办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2、督促落实。由镇信访办督促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催促,并要求其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由镇信访办指导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依法、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及时为责任单位或部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由镇信访办对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分管领导对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交办信访案件搁置不理、敷衍推诿、拖延不办;
(2)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合理解释,不给信访人处理结果,导致信访人重复来信来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镇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对借故或无故不参加信访联席会议或案件协调会议,延误案件处理时机,成为信访积案的;
(2)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访信息,贻误处置时机或对重大集体上访苗头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无故不落实兑现处理结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的行政处分:
(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粗糙不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及时处理重要交办案件,不积极参加集访接待安排,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执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支持信访的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5)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机制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镇纪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由党委、政府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
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