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马东园区,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孤寡老人和残疾无抚养人员集中供养的规定》经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和马陆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年八月十二日
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孤寡老人和残疾无抚养人员集中供养的规定
为切实保障马陆镇孤寡老人和残疾无抚养人员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结合马陆镇实际,制定孤寡老人和残疾无抚养人员集中供养规定。
一、供养对象
鉴于马陆镇社会保障实际,孤寡老人基本为非农户口,并且有一定的退休生活保障,残疾无抚养人员也享有残疾人工资保障和退休生活保障,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无法纳入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年满60周岁老年或残疾的本镇户籍人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非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本规定集中供养。
二、供养形式
孤寡老人供养采取入住马陆镇福利院集中供养,残疾无抚养人员采取入住残疾人养护机构集中供养。
三、供养内容
(一)供给每日三餐伙食保障;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集中供养的住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四、集中供养申请办理
(一)享受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痴呆老人、精障等残疾人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组撤制后由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评议后报马陆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经马陆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协议方可接受集中供养,由民政部门授权马陆镇福利院或残疾人养护机构办理集中供养。
(三)集中供养协议中应包含以下内容条款:
1、供养对象的固定资产处置:归属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所有,由资产产生的收益也由村(居)委支配。
2、供养对象的货币财产、工资或退休金处置:由镇民政部门委托马陆镇福利院或残疾人养护机构代为保管以及处置。
3、供养对象集中供养产生的伙食费、床位费和护理费由镇财政承担。
4、供养对象的医保、民生保险、医疗救助等由村(居)委协调办理。
5、供养对象零用钱:由民政部门核定在其货币财产、工资或退休金中列支,疾病治疗医保报销外的自负及自费费用和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在上述财产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居)委承担。
6、供养对象丧葬事宜:由村(居)委负责受理并由近亲属申请村(居)委协助办理。丧葬原则上一律从简处理,骨灰安放以民政部门倡议办理,开丧所产生的费用由村(居)委核定,并在其剩余财产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村(居)委承担。
7、供养对象过世后剩余货币财产经民政部门核定后划归村(居)委集体所有。
8、退出机制:集中供养对象本人要求退出集中供养机制,由镇民政部门、村(居)委、马陆镇福利院或残疾人养护机构三方联合汇总集中供养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集中供养对象支付完毕方可解除集中供养,剩余资产归集中供养对象所有。集中供养对象死亡后不得以任何名义申办退出相关事宜。
五、财务监督管理
(一)办理集中供养时,村(居)委收缴货币财产、工资卡和退休工资卡,报镇民政办备案,移交马陆镇福利院或残疾人养护机构代为保管以及处置。
(二)马陆镇福利院或残疾人养护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镇民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由嘉定新城(马陆镇)民政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入住集中供养对象依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