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马东园区,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经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和马陆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保障力度,适当扩大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范围,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根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民[2013]146号)精神,结合我镇帮困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困难家庭实施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一)本镇户籍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因患病住院(含大病门诊)治疗,在获得各类救助帮困补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本镇户籍其他患大病重病住院(含大病门诊)导致医疗费用较大,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标准
(一)自负医疗救助。对本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住院(含大病门诊)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按自负部分3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人。
(二)自费医疗救助。对本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费住院(含大病门诊)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按自费部分2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人。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区级住院医疗救助(含大病门诊)的低保、低收入对象须先申请区级住院医疗救助(含大病门诊),经区级补助之后剩余自负部分超过1万元(含)以上的,剩余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以上的对象可以申请镇级医疗救助。
(二)其他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因患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等费用巨大的大病重病或者其他支出较大的重病;
2、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住院(含大病门诊)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的;自费住院(含大病门诊)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
3、申请自付(自负+自费)住院医疗费用(含大病门诊)大于家庭年收入的50%;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马陆镇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马陆镇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
2、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救助申请受理以自然年度为限,每月申办。但年底确因累计费用没有达到申请受理标准的,在次年三月底以前提出首次申请时,其上年度最后三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可以计入受理额度内)。
4、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5、前位保障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收齐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村(居)委会社会救助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议,做好评议记录,核准后符合条件的提交镇救助所。
(三)镇救助所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四)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镇救助所将救助款项以银行卡社会化发放的形式进行发放。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在镇财政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嘉定新城(马陆镇)民政办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