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及时有效查处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违法建筑实现“零增长”,特制订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举报内容
本办法举报奖励内容为江桥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未被拆违部门巡查发现的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已动工但尚未完工、还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使用功能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1、正在搭建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
2、正在搭建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
3、正在搭建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
4、其他正在搭建的违反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房屋外貌、占用公共场地、擅自改建、搭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居民小区屋顶、阳台、天井等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企业厂房擅自改扩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在道路、河道、航道、高压线走廊下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两侧、停车场、消防通道、公共活动场地及其他室外公共场地内的违法建筑等。
二、举报方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镇属区域内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均有权向镇拆违办举报。举报人可以采用来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为便于查处和兑奖,举报者要及时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进行沟通联系。
2、24小时举报电话:021-59112345。
3、举报电子邮箱:jqcg2006@126.com
4、举报地址:江桥镇鹤栖路701号江桥城管中队,邮编:201803。
三、奖励办法
1、实行首报奖励制。举报人需提供所举报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地点,属正在搭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历史违法建筑,并由镇相关拆违部门进行核实。经确认核实为在建违法建筑且事先未经拆违部门巡查发现的予以奖励,对已发现的新建违法建筑或已建成的历史存量违法建筑举报不予奖励。
2、举报同一违法建筑的,不予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进行举报的举报人,第一举报人以举报受理的先后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同时举报同一违法建筑的按一宗违法建筑进行奖励,由联名举报代表领取奖金;举报人就同一违法建筑向不同级别政府部门或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3、镇拆违办接到投诉举报后,应认真做好受理登记,并及时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镇拆违办核实举报属实的,自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镇拆违办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4、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举报人身份的证据亲自领取。
四、奖励标准
举报正在搭建违法建筑属实的,按照所举报违法搭建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给予每起1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举报每起违法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元;
2、举报每起违法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200元;
3、举报每起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米至5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300元;
4、举报每起违法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励500元。
五、相关要求
1、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工作由镇拆违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拆违举报奖励工作的登记、受理、审核、奖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举报奖励情况做好记录,定期将奖励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受理违法举报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进行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
4、奖励发放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冒领、错领等现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奖金冒领、错领的,将予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本办法由镇拆违办负责解释。
6、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