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嘉定工业区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嘉定工业区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促进预算单位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财政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参照《嘉定区区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是指工业区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第三条 部门决算批复包括部门决算的编审、报送、批复等相关工作环节。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工业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业区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决算编审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和指标口径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单位账务数据与财政年终对账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及时编报本部门决算,确保按时上报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全面。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涵盖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是否符合部门决算编制要求。
(四)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涵盖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情况,决算数据是否与会计账簿相符,账实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五)决算编制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清晰,是否包括需特别说明的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主要财务指标和预算执行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等报表编制事项,是否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对本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编审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报告时,应认真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限期予以纠正并重报。
第三章 决算报送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决算编审要求及时将部门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区财政审核。
第十三条 工业区财政将汇总的各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嘉定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汇总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决算批复
第十五条 自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工业区部门决算之日起(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为起始时间)20日内,工业区财政部门向各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应将部门决算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情况。包括预算单位年度内收到的工业区财政核拨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年度收到的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三)财政预算外拨款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年度收到的财政预算外(财政专项资金)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按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的“类、款、项”, 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批复。
第十九条 工业区财政可依据相关财政改革、会计制度的变更等实际管理需要对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数据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对已经批复核定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不得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若发现原上报数据因账务处理或报表填列有误,或因审计事项需调整决算批复数据的,应及时调整次年的账务,并在次年决算中将调整数据所依据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以及调整单位、科目、金额和调整原因作出具体说明,原则上不调整当年的决算批复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进行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二十三条 工业区财政将加强财政决算与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的有效结合,适时开展财政决算数据质量抽查,具体的检查办法由工业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