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现将《嘉定工业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嘉定工业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区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工业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嘉定工业区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区审计办对经济责任项目实施审计时进行的过程控制以及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工业区审计办为了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避审计风险,而制定和运用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过程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审计过程质量控制
第五条 审计办根据工业区审计联席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工业区管委会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被审计单位;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由工业区组织部出具审计通知书后,由审计办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办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或具有审计业务专业技术,并与该项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七条 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负责人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审计目的;
(二)按审计目的编制审计程序;
(三)明确各程序人员分工及时间;
(四)审计方案应经审计办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组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办负责人请求调整审计方案,并按调整后的审计方案继续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立即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根据审计情况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过程记录
1、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成绩或问题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3、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记录;
4、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5、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二)审计证据
1、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2、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中收集的反映成绩或问题的有关证据;
3、外调取得的有关证据;
4、能反映被审计单位成绩或问题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
5、底稿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五)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参与调查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提供单位或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中若遇有非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可以鉴定的审计事项,应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办负责人请示汇报。必要时审计办负责人应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保证审计项目按审计方案完成审计目标。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审计目标后,应整理检查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评价及处理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部份健全或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部份合理或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部份有效或无效的评价。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审计办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报告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绩和问题两个方面);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规范,审计评价事项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合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之前应送审计办负责人审查,经审查确已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目标,并符合“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才能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未完成审计项目目标或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办应退回审计组重新编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认真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复查有关审计事项,确有不当之处,应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再次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办对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办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办报分管领导审定。
审计办应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建议或决定是审计质量的保证。审计办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建议或决定的情况应加强跟踪监督或检查,切实做好审计建议或决定的落实工作。审计办对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做得好的被审计单位,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被审计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并报请工业区分管领导或组织、纪检等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