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南翔镇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F1314000-2014-072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南翔镇 发文日期: 2014-10-10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南翔镇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翔府[2014]10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单位:
现将《嘉定区南翔镇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遵照执行,确保我镇农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推进,实现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
 
 
 
 
嘉定区南翔镇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4年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总目标,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以培育粮食生产家庭农场为抓手,努力创新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发展模式,推进我镇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试行)》(嘉府【2014】1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粮食种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是指以本地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粮食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生产,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发展需要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与粮田所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要求支付土地租赁费。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聘用短期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家庭成员意外的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100亩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150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以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土地流转依法合规原则
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组建家庭农场。
第三条 粮田所在村委会是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的主管机关,镇农业服务中心是家庭农场登记机关,具体工作的开展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基本条件
    1.原则上是本村户籍家庭,常年务农人员1人以上,农业户籍优先;如本村户籍家庭无意愿,申请范围可扩大至本镇或本区户籍家庭。
2.申请者原则上要求年龄60周岁以下,具有较高学历的年轻人优先。
3.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相应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通过培训能熟练使用农机具。对有种粮经历的或持有农机驾驶执照的常年种粮农户申请者优先考虑。
4.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劳动完成农田的耕、种、管、收等主要农业生产活动。
第五条 申请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家庭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根据本实施办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逐一进行资格审核。
3.遴选评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成立评审小组按照既定的评定程序进行遴选评定。评定小组成员可以由镇各级农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择优选择家庭农场经营者。
4.公示签约。家庭农场经营者人员确定后,必须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与家庭农场经营者按规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家庭农场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年限、土地租赁价格等管理内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批、严格认定、动态管理、奖优淘劣的原则。
第七条 家庭农场每年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认定,对已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家庭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经营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和以后的申请资格,并在年底结算时扣除相关补贴:
1.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
2.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转包、转租等行为。
3.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4.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成立南翔镇推进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分管副镇长为组长,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为副组长,规土、水务及村主任为组员。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区级政府扶持政策
1.对家庭农场所在村给予每年每亩300元(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管理补贴,用于组建家庭农场、加强管理和提供社会化服务。
2.对家庭农场组织推进、经营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分别给予村100元/亩、家庭农场经营者50元/亩和农机专业合作社50元/亩考核性奖励。
3.2014年,粮田土地流转费为1300元/年,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土地租赁费标准为每亩700元,以后如有变动,由区政府统一发布。
4.对就业年龄段家庭农场经营者(无缴纳社会保险者),提供每人每月700元社保缴费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此项补贴不与嘉府发【2013】26号规定的“本地就业年龄段农业从业人员的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镇级政府扶持政策
对家庭农场经营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分别给予家庭农场经营者50元/亩和农机专业合作社100元/亩考核性奖励。
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政策
1.对申请成功的家庭农场统筹安排成块成方、排灌便利的优质地块、对家庭农场经营地块较集中地区域优先安排粮食生产设施建设。
2.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优先对家庭农场提供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
3.实行“大机专业化、小机家庭化”的农机服务模式。本地农机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签订农机服务协议,提供机械作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家庭农场过渡期试用办法,镇农业服务中心有对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权,施行中有关未尽内容和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务院和上海市、嘉定区相关家庭农场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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