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提高本镇范围内农业户籍农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根据本市、本区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对农保已退休和未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下称“职保”)的人员,实行养老补贴和参保补贴,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养老补贴
(一)养老补贴原则
凡自愿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办理农保退休手续的,实行农保退休养老补贴。
(二)养老补贴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已办理农保退休养老手续的人员。
(三)养老补贴标准
对农保退休人员通过自愿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参照征地养老人员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养老补贴费:参照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补贴费标准为当年度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与本人农保养老金的差额。
2、医疗保障待遇: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先行结算,剩余部分参照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标准予以核报。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用由管委会(镇政府)承担。
3、其他待遇:一次性节日补助等其他待遇,参照征地养老人员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手续办理
1、本人提出申请。凡按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已办理农保退休手续,并自愿以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参照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2、签订协议书。按照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养老补贴的待遇同步享受的原则,农保退休人员必须与管委会(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签订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3、待遇落实。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农保退休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初步审核并提供农保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参照享受征地养老待遇。
二、参保补贴
为了鼓励农业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保”,对自费参保者给予补贴。
(一)按照新城管委会(马府)《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的试行意见》(2013[185]号)文件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补贴。
(二)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本人需续缴保费的人员,按照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给予补贴(即:参保补贴与生活费补贴的总额为当年度嘉定区征地养老人员月生活费标准)。补贴期限为3年。
三、其他事项
(一)农保退休人员自愿以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参照享受征地养老人员待遇的,原与所在村、组签订的“土地流转”等协议自行终止,不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和计算农龄等权益。
(二)按本实施意见参照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农保养老人员,其户籍暂不转性,也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三)农保退休人员所在村、组如遇国家项目征地,且本人属征地被安置范围的,按照征地安置相关政策办理征地养老和户籍“农转非”手续,同时本人应退出农保退休范围,正式纳入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平台。
(四)农保退休人员如不愿选择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享受征地养老生活费等待遇的,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收益分配和计算农龄等权益。
四、施行日期
本试行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