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42号】的规定,上海嘉定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拟定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嘉港路以东、胜竹路以北地块(AZ001)项目征用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5]46号文批准,征用嘉定菊园新区竹筱村一生产队农用地361.9平方米,共1个村1个生产队,合计征用农用地361.9平方米。
(二)征地安置责任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上海嘉定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本次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及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为零。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落实保障方案公告日期前,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的日期为准,被征地人员分为:男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四十五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简称“征地劳动力”);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上海嘉定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以及缴纳养老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2.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纳入征地养老,或者按照征地劳动力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
3.被征地人员中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或城保、镇保已退休人员,不再参加镇保或纳入征地养老。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镇保费用和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具体标准按照沪府发[2003]66号文、沪府办[2012]45号文、嘉府发[2008]30号文、嘉府办发[2010]38号文及嘉府办发[2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三、户籍“农转非”办法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应按规定由公安部门办理农业户籍信息变更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15年2月26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请予以批准。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