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菊园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G2313000-2015-023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菊园新区 发文日期: 2015-09-22
名 称: 关于印发《菊园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菊管[2015]13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菊园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
 
菊园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菊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凡新区财政投资、新区集体企业投资或控股、村集体投资或控股的土建、市政、安装、装饰、装修、绿化和水利等项目,均列入投资项目管理范畴。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综合平衡原则。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与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2.科学决策原则。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执行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新区集体决策、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的原则。
3.投资规范原则。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投资控制总体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工程审价等制度。
4.监督原则。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的执行接受新区监察室监督。
第四条 系统管理
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由新区城建办总牵头负责,各部门职责如下:
1.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区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和集体投资工程进行立项、审核及建设管理。
2.新区监察室要按权限、任务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推进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牵头部门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新区审计办负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等管理工作。
4.新区城建办负责方案审核、概算控制、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等监督管理。
5.新区财政所或相关单位负责资金预算、费用拨付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审批
1.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无需立项审批,但需填写《菊园新区3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申请表》(附表一)。
2.项目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初步方案及概算,书面提出申请,交城建办审核,再经新区党委会按“三重一大”制度集体讨论决策,并通过新区管委会发文批复立项,同时抄送新区监察室、城建办、审计办、财政所等相关职能部门。
3.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府发[2014]55号)的规定实施。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
1.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立项组织限额施工图设计,新区招标办填写《菊园新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菊园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公开信息发布审批表》报建设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
2.3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建议委托投资(财务)监理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符合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单,招标办准予开展招投标工作,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投资(财务)监理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的工作。
3.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办和采购办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项目变更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立项及批准的投资额组织施工建设和投资控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客观因素需调整投资的,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新区监察室、城建办、审计办、财政所进行联合会审,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管委会批准投资额调整;30万元(含)-200万元的,需按新项目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招投标等相关手续;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区政府文件执行;使用区级资金按需执行区政府相关文件。未经部门会审或新区党委会“三重一大”决策,项目严禁擅自变更,投资同意调整前超出部分财政所及相关单位不得拨付资金。
第八条 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送审计办安排审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算表(附表二)。
第九条 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健全保管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档案文件资料,及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处置、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移交接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确保及时接管养护。
四、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制度
由新区城建办联系项目投资(财务)监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各审批环节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督促执行合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变更。无投资(财务)监理的项目存在项目变更按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制度
新区审计办负责对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相关的审计调查,工程决算审价流程、标准、审价提供材料按嘉菊委办【2014】11 号文执行;投资未调整,最终审价金额不得超立项投资额,新增部分不得出具审价报告;审计结果抄送相关单位,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后评价制度
新区财政所牵头组织对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验收结论向新区报告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制度
施工单位填写《菊园新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附表三)报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建设单位、监督部门签字确认,项目预算单位凭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按财政资金拨付要求向新区财政提请项目预算资金拨付,付款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公司、村等工程付款流程按嘉菊委【2014】67号执行。之前文件规定的资金拨付方式与此有出入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
新区监察室根据审计、后评价等结论,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不执行本办法及项目建设中推进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问责。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根据新区财政和集体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由新区财政安排项目文本编制、评估、投资(财务)监理、审计等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其它
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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