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南翔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南翔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南翔”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嘉定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要求为指导,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监督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为我镇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在镇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全镇开发区、经济城、专业公司、各村(居)委全面推开法律顾问制度,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一级政府、二级法律顾问网络体系。
二、主要职责与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
在镇及其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聘任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与建议;2、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行政复议、调解、仲裁、听证等工作;3、为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以及重要法律文书;4、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参与维稳案件的调处化解工作;5、参与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6、办理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在开发区、经济城、专业公司、各村(居)委担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聘任单位依法治理工作;协助订立、修改聘任单位的管理规定,完善基层民主自治;2、对聘任单位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的评估研究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3、协助聘任单位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处置等程序,并对具体经济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4、在对外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起草、审查或修订;5、协助建立、完善村(居)社区设立企业的治理结构,为其对外经济活动提供咨询、风险防控等方面服务;6、为聘任单位辖区内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对外合作、清算、破产等提供法律服务;7、协助对集体土地流转进行合法性管控,完善相关程序,起草、审查或者修改所需法律文书;8、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9、协助开展法治宣传、专项法律讲座活动,提供日常法律咨询;10、办理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履职要求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2.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以及履职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不宜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3.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5.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复议、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加快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成立全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司法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具体推进、管理指导工作。
(二)工作要求
1、选任条件。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
2、聘请程序。镇政府及部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采取协商推荐与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司法所按照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提出法律顾问建议名单供其选择,或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聘请。聘请法律顾问,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司法局备案。合同应明确聘请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范围、报酬支付等事项。
3、监督考核。
司法所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指导,建立工作台账、考核评估等制度。每年由司法所组成考核组对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组根据个人自评与聘任单位评议意见予以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
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聘用单位的年度财政专项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实行专款专用。镇政府法律顾问费原则上每年5万元;开发区、经济城、专业公司、村委的法律顾问费原则上每年2.5万;居委的法律顾问费原则上每年1.5万元;接受委托办理诉讼、复议、国家赔偿、调解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具体费用可参照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
(二)表彰典型工作
在落实日常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典型事例、典型人物,每年可在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进行表彰奖励。
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