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件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批转嘉定新城(马陆镇)财政所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F4305000-2018-017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12-12
名 称: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批转嘉定新城(马陆镇)财政所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新城管委(马府)〔2018〕18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预算单位(部门):

经嘉定新城管委会(马陆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嘉定新城(马陆镇)财政所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落实。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嘉定新城(马陆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级部门预算由镇级各预算单位(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部门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政策导向。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国家、上海市及本区的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市、区、镇政府重点项目,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零基预算。预算安排不以上年预算为依据,从“零”开始编制,按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人员经费;按标准定额安排综合公用经费;按轻重缓急视财力可能安排项目支出。

(三)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所有财政性资金。

(四)讲求绩效。推进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权责匹配。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

(六)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财政所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研究拟定镇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等。

(二)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核。

(三)汇总编制镇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五)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批复部门预决算。

(六)负责年度政府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按规定向镇政府并受镇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政府预算管理情况。

第五条 镇级预算单位(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编制、汇总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本部门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部门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镇财政所根据国家、市、区、镇关于预算编制的方针、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报镇政府审定。

(二)镇财政所根据镇政府审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镇级预算单位(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经条线业务分管领导审示后,报送镇财政所。

(四)镇财政所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综合考虑财力可能,汇总平衡形成镇级部门预算初步方案,报镇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五)镇级预算单位(部门)对镇财政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时向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并在镇财政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报送镇财政所。

(六)镇财政所在镇级预算单位(部门)“二上”预算后,汇总财政总预算收支状况,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七)镇财政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镇级预算草案,依次报镇政府、镇党委和镇人大审议后,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八)镇财政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20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预算单位(部门)。镇级预算单位(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由镇财政所批复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历年结余等)。

第八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收入由镇财政所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市、区、镇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须经镇政府批准。

第九条 镇级预算单位(部门)要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后编报。有执收职能的部门,应当编制非税收入计划。

 

第五章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市、区、镇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综合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制内实有人数编制,并按照经济分类细化到各支出细目。

(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政策导向、零基预算、保证重点、统筹兼顾、讲求绩效、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滚动编制。

第十一条 推进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将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嵌入预算管理流程。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按照上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要按嘉定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四条 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预算单位(部门)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细化,镇财政所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对未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由镇财政所收回预算指标,如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报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预算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基本支出追加,由镇级预算单位(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镇财政所按规定审核安排;公用经费调整,由镇级预算单位(部门)申报,镇财政所在定额内审核安排;其它基本支出追加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应遵循必需、必要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测算准确。上半年除突发情况、新出台政策、新增单位等因素外,一般不得申请和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九条 追加预算超过年初预算额10%且追加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新增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照《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批。审批流程由相关部门先报镇财政所审核,再经直接分管领导或联系单位的班子领导审批,最后由镇长审批。预审通过后,由直接分管领导或联系单位的班子领导提交党工委(党委)班子讨论,通过后予以追加。

第二十条 限额以内的新增项目,由相关部门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批准予以追加。

第二十一条 涉及民生类的补助和保障经费,上级有政策、文件规定的经费项目,由相关部门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财政所预审后经镇政府批准予以追加。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是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各预算单位(部门)严格按照人大批复的预算切实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批复后资金能及时拨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执行,需按照《嘉定新城(马陆镇)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第八章 预算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镇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对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目标、执行率及预期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安排和本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镇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镇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镇级预算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管理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定新城(马陆镇)财政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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