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真新街道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WG0201000-2019-026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真新街道 发文日期: 2019-06-21
名 称: 真新街道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管理办法
文 号: 嘉真街〔2019〕2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区和街道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依法适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范围、来源、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主要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资金、受灾人员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教育救助资金、住房救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资金、传统(特殊)救济资金、各类慈善基金会慈善资金等。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市、区财政划拨资金;

(二)慈善基金会慈善资金;

(三)上级部门下拨专项资金;

(四)街道资金。

第五条  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残无业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定救助对象的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就业补助、临时困难救助、节日帮困慰问等。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六条  按照《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发放规定》、《残联扶贫帮困救助资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七条  成立监管小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资金监管联审工作小组,人员由街道纪工委、社区自治办、社区发展办(财政、财经管理、审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员组成。监管小组对扶贫帮困款与社会救助资金每年进行一次核查。

第八条  监管小组监管内容

通过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纠错,使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申报手续齐全,审核、审批严格,发放流程规范,复查监管有效,使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及时正确,推动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社会救助与扶贫帮困资金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立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二)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和公示是否规范,核查单是否二人审核签字;

(三)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规范,人卡是否一致,银行对账单是否齐全;是否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回访;

(四)申请材料是否有社区居委民政干部和居委书记签字,救助对象是否及时公示或由社区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发放签字单是否本人签字盖章,由居委代盖章的是否备案至街道救助所;

(五)各类基础材料和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第九条  建立核查员制度

设置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工作核查员岗位,由街道救助所与居委工作人员担任,对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定期进行核查。岗位职责是:

(一)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等方式,核查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二)通过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于人户分离人员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等情况,核查申请人身份是否属实,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是否发放至本人;

(三)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方法,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户籍、婚姻、死亡等身份信息;

(四)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的车辆、住房、保险、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等财产信息;

(五)通过跨部门信息交换方法,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就业、社会保险、纳税等个人收入的相关信息;

(六)运用信息核对系统,定期分类核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提请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七)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公示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等基本信息,接受群众举报;

(八)核查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资金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申请、审核、审批是否符合三分离规定。核查扶贫帮困和社会救助资金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九)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对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资金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核查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出具核查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不能从事扶贫帮困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包括居委从事民政救助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虚报冒领、私分挪用、贪污侵占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严肃查处;对于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件:

1.《真新街道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2.《真新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管理规定》

3.《真新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监管联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4.《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2019年6月21日  

 

真新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1:

真新街道社会救助所工作职责


一、代表街道办事处接受具有本地区户籍居民的救助申请,并对其救助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定期复核;

二、向获准救助的对象发放《社会救助通知书》或停止社会救助对象发放《停止社会救助决定》;

三、为户籍迁移的对象办理受助资格转移手续;

四、组织发放经政府批准和社会团体划拨的救助、帮困等各类款物;

五、及时掌握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的就业情况;

六、为居民提供社会救助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负责本地区内社会救助和帮困对象的文字档案管理、报表统计;

八、对居委会民政干部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指导其做好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九、完成其他救助和帮困的事务性工作;

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制度,内容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明细帐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


附件2:

真新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相关规定,制订如下规定:

一、申请:居民到户籍所在居委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申请表》等社会救助和扶贫帮困表格。社区居委民政干部收集相关材料,上门进行初步核对,经社区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报社区“两委会”审定,并由居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后,本人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的,应由本人自行前往提交材料,本人无法前往的,由居委民政干部代为申请办理。

二、受理:设置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一核对。

三、审核:设置复查岗位,由二人担任(区核对中心委派人员担任),对受理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然后提交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分管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审核。

四、公示:居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居住的小区进行公示,并拍照,将公示材料保存。

五、审批:分管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将审核后的材料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呈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六、发放:向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发放资金,做到人卡一致。

七、复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每三个月复审一次。复审工作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干部进行。

八、回访:对符合救助的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随访。

九、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为救助资金受理、审批、发放、复核的具体实施管理部门。

十、街道救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救助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的工作流程,明确岗位分工及系统操作权限,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随意更改补助金额。

十一、救助资金必须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二、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邮局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发放补贴资金,除特殊情况并经同意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资金发放。

十三、按时做好救助资金发放的签收工作。

(一) 申请人有行为能力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盖章签收;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盖章签收;街道救助所及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得代签。

(二) 签收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街道救助所留存,一份居(村)委会留存。

(三) 街道救助所不定期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十四、街道救助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救助资金准时发放。

十五、对于经过核查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资金的发放。

十六、所有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附件3:

真新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监管联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真新街道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市、区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发放要求等相关规定,街道成立社会救助资金监管联审工作小组,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实行监管联审。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胡春华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千里    街道社区发展办(财政、财经管理、审计)副主任

郁  华    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主任

唐红娟    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监察科科长          

潘顺华    街道社区自治办主任              

工作小组下设联络员一名,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学华担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后任自然替补。

  

附件4:

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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