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件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F4305000-2020-003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01-14
名 称: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新城管委(马府)〔2020〕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社区、马东园区、直属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办公室关于《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修正草案)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定新城(马陆镇)审计工作制度》精神,加强对镇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对本实施办法修正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镇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职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审计办公室依规依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时,应当依规依法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嘉定新城(马陆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镇组织科、纪检科、财政所、审计办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镇组织科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镇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并报镇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班子人员进行联合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镇组织科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负责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等提出处理意见。

    (二)镇纪检科工作职责:

     1、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2、负责对审计结果的落实和整改,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作出处理。

    (三)审计办工作职责:

     1、依照联席会议确定并经镇政府批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实施审计。

     2、负责完成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上报镇领导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年底定期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镇党委、政府的意见,镇组织科应于每年年初向审计办提出当年度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名单,经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并报镇政府批准后,由组织科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书。审计办根据委托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审计年度为近期的二至三个会计年度,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及有关资金。

     第十二条 审计办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科、纪检科及有关部门应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办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审计办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办依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办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组织科、纪检科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六条 审计办要按照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财会人员应当对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办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办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 单位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征求回复单送交审计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办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并提交镇政府,同时抄送组织科、纪检科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科应将审计办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干部调离任、免职、辞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由纪检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办依规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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