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南翔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WF1301000-2020-006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南翔镇 发文日期: 2020-03-02
名 称: 关于印发《南翔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嘉翔府〔2020〕1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单位:

《南翔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南翔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领导下,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镇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落实镇党委的决定,自觉接受镇人大的监督。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努力提升南翔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镇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嘉定“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建设目标,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城市能级、着力创新社会治理、着力创造高品质生活,把“小美南翔”建设得更有温度、更有韵味、更有魅力。

第二章  政府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镇政府人员包括:镇长,副镇长,镇政府序列的各部门负责人、中心主任。

第六条  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领导镇政府的全面工作。镇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受镇长委托,由指定的副镇长代行镇长职务。

第七条  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镇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镇政府进行对外交流活动。

第八条  镇政府序列的各部门负责人、中心主任按职责范围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镇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九条  镇长召集主持政府全体会议和镇长办公会议,镇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镇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创新社会治理,主动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需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要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加快建设智慧政府,提供企业与群众更高效、精准的服务。

第十三条  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将南翔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江南水乡。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或者经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再提交镇政府全体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必须由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镇党委会决定。

(一)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镇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通过后报请镇党委会决定。

(二)涉及镇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镇党委会决定。

(三)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镇党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程序,需要提交镇人代会审议的议题,或者镇政府认为需要提交的议题,由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报送镇人代会审议。镇政府根据镇人代会的决议、意见,及时加以贯彻落实。

第六章  健全政务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镇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要自觉接受镇人大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

镇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镇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镇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完善领导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1.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要全力优化营商环境,以“一网通办”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原则,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镇政府根据经镇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办公室根据镇党委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督查重点,分解下达至各有关部门,开展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通过限期报告、情况通报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对镇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分解立项,跟踪督查;对镇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对影响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督查建议。必要时,可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期完成督查事项。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应经常检查,并按进度要求报告。

    对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除明确办结日期的以外,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及时报告原由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2.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实行全体会议、镇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并对全镇性大会实行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全体会议出席对象为镇政府全体人员,会议由镇长召集和主持。镇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3. 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4. 决定和部署镇政府的重要工作;

  5. 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6. 讨论并审议涉及本镇全面工作的重要事项,总结部署阶段工作和通报情况;

  7. 讨论并审议需提交镇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

    镇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三条  镇长办公会议出席对象为镇长、副镇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由镇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镇长委托副镇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镇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8. 传达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对全局有影响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9. 研究、确定镇政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10. 讨论通过由镇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

  11. 酝酿、确定本镇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行政措施以及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协调的重要问题;

  12. 通报全镇性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镇长办公会议议题,会前由镇政府办公室征询副镇长意见,收集汇总后由办公室主任协调并报镇长审定,会议材料和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镇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镇人大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专题会议由镇长、副镇长或委托镇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镇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镇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镇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召开的全镇性大会包括:

    (一)镇党委、镇政府联合召开的全镇性大会;

    (二)镇政府决定召开的全镇性大会;

    (三)由有关部门提出,经镇长或分管镇长批准后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全镇性大会;

    (四)由镇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需请镇政府有关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全镇性工作大会。

    全镇性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3. 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14. 部署本镇全面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15. 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各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组织召开政府会议的规定

    (一)镇政府全体会议、镇长办公会议、镇政府专题会议和镇政府决定召开的全镇性大会,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各部门需要向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或将有关材料报镇政府,由镇政府办公室按程度报请领导审定;

    (三)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需要传达的情况,以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会议纪要一般由镇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照程序报镇长或分管镇长审签。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供会议讨论的文件,如需收回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回镇政府办公室;

    (四)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镇政府及分管镇长报告。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五)各部门要求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会和各部门主持召开的全镇性大会,由镇政府办公室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镇政府领导审批。

  16.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向镇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则又无特殊原因的请示性公文,经镇政府办公室核准作退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要求镇政府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镇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草案、需要各部门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镇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由镇政府转报区政府和区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属于镇政府工作范围的事项,如需提交镇党委讨论,应先向镇政府行文。

    第四十条  各部门报送镇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镇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最多向镇政府报送1种简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17.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镇政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决策部署及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三条  镇政府人员要坚决执行镇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镇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镇政府人员代表镇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应事先按照程序报镇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镇政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18.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模范遵守镇党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镇政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条  镇政府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9.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镇政府其他工作部门、镇属企业和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南翔镇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嘉翔府〔2011〕2号)同时废止。

 

嘉翔府〔2020〕10号(关于印发《南翔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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