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G0201000-2020-015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真新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0-04-28 |
名 称: | 嘉定区真新街道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 ||
文 号: | 嘉真街〔2020〕1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加强本街道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街道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本街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真新司法所负责本街道公职律师的资格审核、年度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党政办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申报工作。
第四条(任职条件)
本街道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本街道在编在岗公职人员且上一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
第五条(工作职责)
街道公职律师可以为本街道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二)为所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重大涉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六)参与各类民商事务,审核相关合同及协议;
(七)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享有的权利)
本街道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本街道法律事务时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力,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第七条(履行的义务)
本街道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街道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定制度;
(二)服从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工作安排,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办理本街道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任职条件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流程)
本街道公职律师的申请工作由真新司法所集中负责。真新司法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第八条第(二)、(三)、(四)项的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司法所审核材料后经街道党政办复核,拟报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函送区司法局。
第十条(年度考核)
本街道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街道组织及法制部门将对本街道内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法律事务办理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出具审查意见。街道将建立公职律师人员信息档案和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情况档案等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注销)
本街道公职律师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或者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等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街道法制部门应当将公职律师证书及注销申请一并报区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