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G1019000-2020-004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嘉定工业区 | 发文日期: | 2020-12-30 |
名 称: |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工业区预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工管委发(2020)8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机关各部门、各预算单位:
现将《嘉定工业区预决算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嘉定工业区预决算管理制度
嘉定工业区参照嘉财〔2018〕49号《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工业区实际操作,制定适用于本级管委会及下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第一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的收缴,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财政收入。
第二条 其他财政资金的收缴,包括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事业收入、镇级配套资金、动用历年结余等,由代理银行在每月的25日,将预算单位收入户中的资金自动划入区级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在月底前做好收入拆分工作。
第三条 具有非税收入收缴责任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采取单位直接缴库。其中:
(一)已使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预算单位,根据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自行将非税收入直接解缴国库或区级财政专户。
(二)未使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预算单位,在每月25日收入代理银行集中划缴之前,通过填写“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五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预算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出退付申请,并填写《非税退付申请表》,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经工业区财政所确认并办理收入退付。
第六条 非税收入退付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预算单位应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区财政所提出收入退库申请,工业区财政所收到预算单位退库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入退付。
第二章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部门基本支出和部门项目支出组成。
第八条 部门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各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部门项目支出编制以零基预算为基本原则。由各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排序后上报;工业区财政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组织评审论证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和区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围绕工业区确定的工作重点,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工业区财政所预算编制的要求,填写项目预算申请表,并附报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协同理财部门的批复材料、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能具体说明项目情况的支持性材料,并明确项目安排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评审、筛选、排序并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工业区财政所申报。
(三)属于协同理财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向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申报,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将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经区保密局审查认定,具体按照《嘉定区政府涉密项目管理细则》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绩效目标的编报是否科学、合理、清晰、量化。
(六)项目支出中涉及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报。
第三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除增人增资、机构调整等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当年的基本支出。由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发生短收的,由部门申报,经工业区财政所审核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对工业区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金额的支出事项,由相关单位向工业区财政所提供会议纪要、市级政策文件等项目资料后,经工业区财政所审核后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项目,由部门报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调整预算申请表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当年度预算资金总额需要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供投资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调整依据。
第四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申报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应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别,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一)工资性支出由预算单位通过工资统发管理系统编制工资发放数据,经预算主管部门及区人社局审核后,工资于上月25日前、公务交通补贴于当月5日前、津补贴于当月10日前报工业区财政所。
(二)属于财政扶持类的用款申请,预算单位应提供资金分配明细,并在扶持资金拨付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三)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应提供中标通知、合同、审价报告、发票等复印件。
(四)工程类项目及应急抢修项目支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投资监理审核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中标通知书、合同仅需在项目首次付款时提供。
(五)其他项目支出应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细化,项目预算未达到细化要求的,一律不得申请用款计划。项目预算应编制到具体细目,按照支出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相关科目。对未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由工业区财政所收回预算指标,如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嘉定区财政直接支付目录》的资金支付,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以授权支付方式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付款。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擅自挪用和调剂使用。“三公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支付,预付金额不超过工程合同额30%,审价之前在工程合同额80%之内拨付,项目竣工决算后,以审价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尾款。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类(含升级改造)信息化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区科委的有关规定实施验收。单位申请建设类信息化项目尾款时,项目金额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应提供区科委和工业区财政所确认的联合验收单;项目金额100万以下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确认的验收单。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类信息化项目不得申请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年度预算批复后,确需调剂的,按项目间总额调剂、项目内明细调剂分类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间总额调剂,是指一级项目金额的增减(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视作一级项目)。
(一)单个调剂项目预算调剂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剂;
(二)单个调剂项目预算调剂金额10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工业区财政所审核后予以调剂,年度终了,由工业区财政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内明细调剂是指二级、三级构成间金额调剂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等构成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调剂。
第二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资金拨付,除代付代收性质的资金,经调出部门条线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将预算资金安排至调入部门予以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结余结转,对预算执行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结余结转,工业区财政所在组织清理确认的基础上,于次年统一收回清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区财政、银行等数据不一致,应认真查找原因,按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及时更正。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按照工业区财政所的要求及时反馈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财政集中支付截止日期一般为12月10日,此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各预算单位应及时与工业区财政所、代理银行对当年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情况进行对账。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由工业区财政所予以核销。
第五章 部门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业区财政所对预算主管部门上报的部门决算,在确保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与工业区财政所年终对账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对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的部门决算报表所发生的审计(或检查)调整事项,在下年度财务核算或部门决算报表中予以调整落实。
第三十六条 工业区决算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工业区财政所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批复部门决算,预算主管部门自工业区财政所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三十七条 预算主管部门在收到工业区财政所批复的部门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部门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