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G0201000-2021-011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真新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1-08-26 |
名 称: | 关于印发《嘉定区真新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真街发〔2021〕1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街道各部门、各单位:
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嘉定区真新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24日
嘉定区真新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35号)的工作要求,依照《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真新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二、部门职责
真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实施本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是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各部门负责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按程序规定开展全过程管理。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2.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目录管理
(一)管理部门
真新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真新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街道办事处各相关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时限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三)事项申报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管理领域,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完成申报,申报前须交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街道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办公室须要求相关部门补充申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列入并按规定申报。
(四)事项审核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汇总,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审核过程中,可按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须于每年3月初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报请审议。
(五)事项目录审议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须按程序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六)目录公布及备案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七)决策事项实施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方案,落实措施,跟踪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八)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街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论证后,认为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须先按上述申报和审核程序,对所调整的事项,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核。
经上述程序审核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将新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新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须按程序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在党政班子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一)公众参与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具体要求和方式按《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实施。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二)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特别是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报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由办公室提交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真新街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不得提请街道审议。
(四)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
街道办事处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相关专题会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街道办事处审议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报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方案,明确列席代表数量、范围和参会方式。经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报请同意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将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于会后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
(五)发布解读回应和决策执行公开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六、专家论证
真新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经相关部门论证确有必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七、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在起草决策草案时,对决策实施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经相关部门论证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工作。须经风险评估而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街道审议。风险评估的要求和方式,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实施。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如下:
高风险: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划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中风险: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风险隐患;
低风险: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风险隐患较小。
经评估,决策草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请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直接提请决策。
八、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人向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提交审查资料。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同街道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要求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审查程序,并将材料整理汇报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合法性初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
(二)审查材料
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决策草案、决策解读材料、决策解读方案;2.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3.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等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5.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审查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审查部门制定的时间内提交。
(三)审查方式和时限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况和市、区两级需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向公众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等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四)审查意见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决策草案提出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街道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九、决策督查工作
(一)督查机构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将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纳入街道目标管理系统进行督查、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街道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二)督查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三)督查报告
督查结束后,街道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督查报告经街道主要领导审定后,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部门,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街道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十、决策后评估
(一)部门职责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组织开展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法定评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1.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此外,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决策执行部门主动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三)评估方式
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应当确定决策评估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也可指定经街道确定的主体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研究能力,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参与的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意见征询、舆情跟
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四)评估报告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街道办事处。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真新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和市、区两级情况,经过法定决策程序,对原决策作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的决定。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将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运行,凡决策行为均依法定职权,凡决策过程均经法定程序,凡决策结果均有法律保障,让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行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分工负责,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在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工作,兼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事项范围,对原有制度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内容作
系统梳理,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十二、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定区真新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