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G2203000-2022-003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08-25 | |
名 称: | 菊园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
文 号: | 嘉菊管[2022]4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为进一步促进菊园新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上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菊园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及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为重点,针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经营安全性,依法依规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治。通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开展“百日行动”集中攻坚整治,及时消除菊园新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菊园新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
(一)菊园新区城镇、农村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聚焦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菊园新区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重点排查整治由存量厂房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影院等。
三、整治内容
(一)针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排查整治。一是排查整治自建房屋老化导致结构承载力不足、稳定性较差的风险隐患;二是排查整治因自建房设计施工缺陷导致房屋质量安全不达标的风险隐患;三是排查整治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导致房屋结构安全性降低的风险隐患。
(二)针对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的排查整治。一是排查整治未将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投资30万以上的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问题;二是排查整治审批与监管脱节、以备案代替审批的问题;三是排查整治房屋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改扩建的问题。
(三)针对自建房经营安全性的排查整治。针对由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村民会所、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排查整治未按规定落实房屋使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四、整治路径
(一)全面排查
一是针对存量自建房,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充分利用已采集的房屋承灾体数据,在做好数据复核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归集;对于需要进一步采集的信息,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村居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排查,确保信息数据全面准确,重点隐患彻底排摸。(责任部门:各村居、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是针对新建的增量自建房,严格审批把关。3层及以上的待建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并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在落实相关资质标准前不得进行施工,严控增量风险。(责任部门:各村居、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规资所)
三是针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在城镇、农村房屋全面排查的数据基础上,对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进行排查,对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等不符合使用经营条件的房屋,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依法采取整改措施。(责任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村居)
(二)安全鉴定
将依法依规进行安全鉴定作为防范自建房结构安全风险,保障房屋使用、经营安全的基础。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进行安全鉴定。对前期已进行安全鉴定,但不符合安全性鉴定标准或因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按照标准重新进行鉴定。(责任部门:各村居、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隐患整治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结合新区“区域环境和安全综合整治百日行动”,同步推进隐患整治工作,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根据风险程度,分类整治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对安全鉴定为B级及以下的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安全鉴定为C级及以上,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落实“一房一方案”,将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拆除、重建、加固,与拆迁安置、农民集中居住等工作结合,有计划、分步骤消除安全隐患。其中,对安全鉴定为D级,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责任单位:各村居、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对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重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处罚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确保整改到位。(责任部门:城管中队、各村居、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规资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依法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场所,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法治宣传,针对危及公共安全、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以案释法”,营造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的社会舆论导向。(责任单位:城管中队、各村居、科创与产业办、市场监管所、菊园派出所、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司法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6月10日-6月20日)
建立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扩大房屋使用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明确任务单、路线图和时间表,并指导各村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增强工作操作性。
(二)排查整治(2022年6月21日-8月31日)
6月30日前,结合新区城镇、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区域环境和安全综合整治百日行动”,对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逐一梳理,形成重点整治清单,并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各村居要将排摸调查情况分类整理和立表造册上报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8月31日前,通过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其他专项整治任务。新区具体落实排查整治的属地责任,对排摸调查确定的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统筹管理执法力量,全力组织开展整治。
(三)阶段性总结验收(2022年9月1日-9月30日)
新区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任务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形成阶段性整治工作报告,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议,于9月10日前提交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面整治及总结验收(2022年10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在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有序开展非经营性自建房和其他列入专项整治范围房屋的排查整治。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全部排查整治任务,参照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总结验收,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议后,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长效机制
(一)完善“批、建、管”全过程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将3层及以上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控制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各村居、社区管理办、规资所、经发中心、城建中心、市场监管所)
(二)形成定期排查、动态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针对房屋安全情况的动态变化,完善管理机制。要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风险隐患底数,针对一般性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对重大风险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责任单位:各村居、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
(三)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针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监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城运中心、菊园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针对违规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重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办、规资所、城管中队,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责任单位: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规资所、菊园派出所、城运中心、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健全城乡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一是针对新建自建房,逐步健全完善从设计、施工,到验收、使用、改扩建、变更用途等的管理制度、规范。二是针对存量自建房,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乡村振兴、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农村危旧房整治等工作实际,探索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制度。(责任单位: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各村居)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建立新区负总责、各村居抓落实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村居属地责任。成立由新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新区专项整治工作,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社区党建办、社区文明办、科创与产业办、社区服务办、社区自治办、菊园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规资所、城运中心、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党群中心等相关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办。有效利用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巡查发现机制,发挥城管、村居、物业的前哨作用,具体落实常态化隐患排查、发现、处置、销项的闭环管理责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社区管理办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职责指导农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同城建中心,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依托“一网统管”和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城建中心按职责指导城镇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城运中心负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会同社区管理办、城建中心,负责自建房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厂房仓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城管中队负责依法查处自建房违法建设、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所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类许可证复查工作,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规资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按职责指导自建房规划审批排查、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
菊园派出所负责用作旅馆等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管理。
科创与产业办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旅游设施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配合消防、应急部门,指导由存量厂房改建,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各类房屋的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社区文明办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社区党建办负责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社区自治办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司法所负责结合法治宣传,针对危及公共安全、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以案释法”,营造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的社会舆论导向。
财政所负责对区级部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文化设施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社区服务办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隐患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基本依据。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为农村群众建房提供服务和支持。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新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党工委、管委会督查督办范围,自2022年6月起每半月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菊园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
菊园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陈 懿(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 组 长:李广奇(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陈 刚(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许 晓(新区党政办主任)
冯晓晨(新区社区党建办主任)
赵 伟(新区社区管理办主任)
沈建成(新区社区服务办副主任)
朱传顺(新区社区自治办主任)
黄海兵(新区科创与产业办主任)
沈铃锋(新区社区文明办主任)
余 超(新区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钱 盈(新区城运中心主任)
陈 芳(新区城建中心主任)
顾忠宏(新区财政所所长)
张云峰(菊园城管中队中队长)
陶利明(菊园规资所所长)
金健荣(菊园派出所所长)
郁 坚(菊园司法所所长)
朱曦中(菊园市场监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赵伟同志兼任。今后,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性质,不作为管委会常设议事协调机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