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F9001000-2025-005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新成路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5-08-19 |
名 称: | 关于印发《新成路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新发〔2025〕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机关各部门:
《新成路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新成路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9日
新成路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街道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根据《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嘉定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本街道公职律师,应当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申请人向街道司法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职律师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本人填写、街道同意并盖章);
(二)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诚信报告: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上海APP下载)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明细)。
非本市律师执业经历以及非在本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应当办理相关档案的交接申请。
第三条 街道司法所对公职律师申请进行初审后,经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区司法局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司法所备案。
第五条 公职律师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或者指派,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街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街道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街道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街道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街道的管理、监督,遵守公职律师执业相关规定。
第七条 街道司法所负责街道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会同社区党群办开展公职律师遴选、申请颁证、业务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统筹调配、使用和管理公职律师。
第八条 街道按规定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
第九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申请注销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街道同意的;
(二)街道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公职律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成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