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F2307000-2025-001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发文日期: | 2025-09-01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25】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完善公物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完善公物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特制定《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源统筹,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现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桥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同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模块开展信息化管理、调配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范围 可调剂资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待处置资产中仍具备使用价值且适合调剂的资产;
(四)因机构撤销、合并、改制等变动原因所形成的,可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五)其它应纳入公物仓管理、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公物仓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针对资产重复购置、闲置积压等问题,加强公物仓管理与动态调配,大力推进资产跨单位共享共用,有效盘活闲置、低效资产,显著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科学整合,节约资金
坚持实物资产与价值管理相统一,以财政资源统筹增效为核心目标,构建覆盖资产购置、入库、保管、调剂、处置全生命周期的公物仓管理制度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深度融合。
(三)智慧管理,高效便利
加快公物仓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对公物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物仓盘活资产的主动性,推动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工作规范化、长效化开展。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 主要依托上海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公物仓资产管理模块,开展公物仓信息化管理活动。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为基础,对资产登记入仓、查询调配、到期退仓等各个管理阶段的事项,实施信息化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资产基础信息,保证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单位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建立健全闲置等资产入仓的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公物仓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入仓,并对已入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二)落实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使用公物仓平台的督导。
(三)做好本单位公物仓管理的具体工作,落实本单位占有、使用公物仓资产盘点入仓、查询匹配、出租出借、调剂出仓等各项工作。
(四)接受上级部门督导,定期报告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可调剂资产管理
第八条 调剂原则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其中,公物仓中的房屋资产主要通过租(借)用方式使用,其他资产主要通过无偿调拨、借用方式使用。
第九条 入仓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梳理出运行状态良好且可继续使用的可调剂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经确认符合入仓条件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报镇财政管理部门审核。
涉及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或其他调整事项,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清查盘点资产,梳理出超标准配置、闲置等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可调剂资产在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单位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各单位指定一名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入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以保证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财政人员负责对入仓资产进行账卡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资产卡片,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条 查询匹配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若涉及新增资产配置且需要使用公物仓资产,应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履行配置前公物仓查询程序,由申请单位在公物仓模块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公物仓模块将筛选同类资产信息,并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若公物仓中未查询到匹配资产,申请单位提交无匹配资产结果单据后该业务终止;若查询到匹配资产,由申请单位选择匹配资产,并提出使用申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理念,调剂利用公物仓存量资产,不得以年限过长等理由推诿拒绝使用已匹配资产。
第十一条 选用审核 若确有合理原因不使用公物仓资产,申请单位应在查询匹配结束后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填写《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及无法选用原因的情况说明,报镇财政管理部门审批。若使用公物仓资产,则在预算一体化系统按资产调拨流程办理调剂调拨手续,报镇财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出仓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拟使用的公物仓资产进行现场核验,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合同签订等手续,同时在公物仓模块中登记出仓。资产调出单位应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正常使用状态,资产调入单位应及时对接收的资产进行验收和登记入账。原则上由资产调入单位承担搬运、检验等资产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退仓管理 公物仓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
(一)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自行使用的;
(二)无法保持必要的使用功能和状态的;
(三)发生盘亏、毁损、灭失等情况的;
(四)发生产权变动的;
(五)其他应当退仓的情形。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年度对账等工作,定期对公物仓资产情况进行盘点。对仓内资产不适合继续调剂使用的,经资产管理人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资产退仓清理申请,报镇财政管理部门审批,符合退仓条件的,办理退仓。对取消在仓的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退仓原因进行分析,确实无法继续使用且达到资产报废标准的,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内控机制建设,全面掌握本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资产入仓和出仓的合规性、资产调配和使用的合理性、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账务处理的规范性等。
第十五条 镇财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仓管理,对公务仓资产入仓、出仓、调拨使用等审批环节加强检查审核。推动通过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嘉江府发【2025】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